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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6-11-03
八、干部职工请休假制度
1.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先填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交办公室政工登记,假期届满,到办公室政工销假。
2.党政“一把手”请假按县里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班子成员和中心办主任请假经局长审批。股(室)负责人、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两天以上(含两天)报局长审批。
3.实行年休假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审批程序及权限: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干部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一般干部职工休假前应提前一周办理年休假手续,填写书面申请,报股、室、中心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局长审批,并报局分管政工人事领导,股以上干部休年假必须提前3天报经局长同意方可休假。因工作需要干部职工不能按照局年休假计划的时间休假的,由单位和干部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时间。
5.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或只享受部分年休假的员工,未享受的年休假核定相关待遇,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6.因病需要休息,3天以上者需凭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7.在规定范围内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的,按超过时间天数同等扣除外勤包干经费。
8.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次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若特殊情况自请假之日起六个月内休完,过期作废。
9. 符合法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享受产假15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
10.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11.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可请丧假3天,直系亲属包括职工本人的配偶、子女、双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时可请丧假2天;在外地办理丧事者或其它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延长丧假。
13.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旷工一至两天者,扣除当日的岗位津贴。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七天(含七天)以内者,扣除当月岗位津贴,本年度考核不得评先评优。连续旷工在七天(不含七天)以上十五天以内者,扣除当月岗位津贴外,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级。公务员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报相关部门处理;事业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章报相关部门处理。
14.在职在岗人员均要接受出勤考核。出勤考核在上、下午上班时进行,签到截止时间为上班时间后的15分钟内。严禁代签。签到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出勤考核作为年终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