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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11-03
五、信访工作制度
为密切审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县信访工作要求,结合审计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范围
1.受理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县范围内违反国家财经纪律问题且审计有权处理的来信来访事项。
2.受理反映县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的来信来访。
3.为信访人提供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其他便利的相关服务;
4.承办上级机关或信访主管部门转头、交办的信访事项;
5.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信访事项。
(二)工作原则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
2.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3.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
4.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5.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组织领导
1.局长担任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局其他人员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2.坚决贯彻执行“三个依法”即:引导群众依法信访,督促干部依法行政,指导基层组织依法处理信访。切实加强对信访举报情况的综合分析。
(四)工作程序
1.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信访、接待、收信、阅信、登记、查办、交办、转办、催办、复信等工作。
2.一般的来信来访,呈局长批示后,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直接办理,重大问题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研究或召开小组会议决定。
3.属于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来信来访,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同县纪检查办。
4.不属于审计机关职责范围的来信来访,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五) 处理信访事项的时限和要求
1.一般信访事项,能当时处理的立即处理,不能当时处理的应在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重要信访事项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申请行政复议的来信来访根据规定时限办理;
2.对上级机关或信访主管部门交办并且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事项,有期限要求的,按规定期限办结上报,没有期限要求的,自收到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原则上60日内办结上报;
3.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告信访工作主管领导,立即进行处理,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4.任何部门或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失密、泄露信访内容和办理经过;
5.未经允许不得将有关信访材料和信访者的身份姓名及相关信息公开;
6.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
7.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审计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审计事业发展的,应当认真研究认证并积极采纳;
8.信访办理部门在信访件办结后及时将信访全部材料按规定整理后交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终,统一归局档案室。
(六)工作责任
1.审计机关在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信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对收到审计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2)对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3)推诿、敷衍、拖延审计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4)应当履行审计信访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2.审计机关信访办理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2)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3)在处理审计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4)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控告人的;
(5)打击报复信访人员的;
(6)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