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审计局
> 法规文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3
四、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使机关工作更为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内容
1.机关行政事务
(1)局机关拟召开的各种会议。
(2)上级组织的各类检查组、调查组到我局检查和调查有关工作。
(3)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和年度工作情况。
(4)上级领导及兄弟县(市)区局领导来我局检查、指导和学习交流等接待工作。
(5)干部职工发生意外情况、重大突发性事件。
(6)机关各股、室、中心干部赴外地参加各种研讨会、培训班、考察等。
(7)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2.审计项目重大事项
(1)有向审计组举报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
(2)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审计事项。
(3)可能涉及较大额度(十万元以上)财政资金截留、挪用等情况的审计事项。
(4)可能涉及有关人员违规分配、使用各项财政资金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事项。
(5)可能涉及有关人员贪污、私分公款或私设“小金库”的重大违法行为事项。
(6)其它按照有关法规应予从严从重处理处罚的审计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形式和程序
1.坚持按层次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请示报告制度。
2.各股、室、中心请示报告工作,由股、室、中心先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分管领导做出决定。重要事情由分管领导向局长汇报后或提交局党组集体研究后做出决定。需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和市局的事情经局长请示汇报后按县委县政府和市局决定执行。
3.上级会议精神、指示、决定的传达贯彻,事关全局的必先向局长或党组会议汇报,各股、室、中心有关业务性会议向分管领导汇报。
4.凡违反上述规定,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擅自做主,越权处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局党组会议研究给当事人适当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