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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7
关于印发《衡东县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东县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衡东县审计局
2017年2月21日
衡东县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更好地履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是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的,依法依规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属于审计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办理移送。
第三条 审计移送应做到责任主体明确、事实清楚、定性和处理依据准确、证据充分。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审计组负责查清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以及违法构成,依法获取审计证据,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提出初步移送处理意见。
审计组兼职预审理员复核相关证据材料,审计项目主审负责办理移送文书代拟,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调查。
法制股负责审理移送事项及其相关资料,审查修改文书。
审计执行股负责送达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取得处理结果。
第三章 移送条件
第五条 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一般应查明以下事实和依据:
(一)涉嫌犯罪的单位名称、性质或者人员姓名、身份;
(二)涉嫌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涉案金额以及相关证据;
(三)涉嫌违反刑法的具体条文。
第六条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案件一般应查明以下事实和依据:
(一)涉嫌违规违纪的单位名称、性质或者人员姓名、身份;
(二)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情节、涉案金额以及相关证据;
(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具体条文。
第七条 移送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处理的事项一般应查明以下事实和依据:
(一)列明违法违规的单位名称或者人员姓名;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情节、违规金额;
(三)定性、处理依据的名称、条文序号及其具体内容。
第四章 受理机关
第八条 认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等规定进行确认。
第九条 没有涉嫌犯罪,但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认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移送。
第十条 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纠正、处理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单位移送。
第十一条 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或违纪案件向对应级别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办理移送。
第十二条 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应向对主要涉嫌的犯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
第五章 移送程序
第十三条 经审计组兼职预审理员复核认为需要移送的案件,由审计项目主审将代拟移送处理书,连同审计证据等资料送法制股审理。经审理后,审计组提请召开重大事项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由会议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
第十四条 经会议决定需移送处理事项,由法制股会签(统一组织的大型项目还需由牵头股室会签、牵头股室分管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总审计师审核,局长签发后,审计组办理正式审计移送处理书,并将正式的移送处理书送法制股二份,审计执行股二份。
第十五条 审计执行股负责送达《审计移送处理书》和相关证据资料,取得送达回证。
对接受移送的机关、单位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或超过规定期限未予答复的,由审计执行股与办理此移送事项的审计组商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请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决定是否提起复议或向有关机关、单位反映。
第十六条 在受理机关处理结束后,审计执行股应及时取得有关处理结果的材料,或者处理结果材料的复印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将处理结果材料的复印件送法制股二份,审计组二份。
第十七条 审计组认为证据确凿、情况特殊、事项紧急或有必要限定知悉人员范围的重大违法违纪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可以直接报请分管局领导、局长或直接报请局长,办理书面申请,减少移送处理环节,直接办理审计移送。必要时,局长可指定专人专办。
第十八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应当符合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审法发〔2011〕24号)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列明违法违纪或者涉嫌犯罪的单位名称、性质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违法违纪或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涉案金额或造成的后果等;
(二)违法违纪或涉嫌犯罪的事实应当证据充分;
(三)对事实情节的描述应简明扼要,涉案金额的计算应准确无误,造成的后果要合理阐述,既不能夸大事实,也不能淡化事实;
(四)定性、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要明确,并引用依据的名称、条文序号及具体内容;
(五)移送处理的依据为审计法实施条例,涉嫌犯罪的要同时引用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六)对因审计手段有限或者其他原因未能进一步查明的,要注明“因审计手段有限难以查清”等字样,并说明存在的重大疑点等情况。
第六章 移送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隐瞒案件线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和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需要移送处理事项,必须妥善保管原始证据资料和工作记录,严格控制知悉人员范围,不得在外网上传送。
参加审计业务会议相关人员领取的相关文件资料,会议完毕后应及时交回审计组保管。严禁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资料在个人办公桌或会议桌上散放。
办理移送处理事项的各环节岗位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过失或故意泄露秘密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案件移送和立案查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局各股室、中心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