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与国土资源环保审计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15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审计局农业与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科
二、责任人
农业与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科实行科长负责的审计组长(主审)负责制。科长主持科内的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审计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审计项目的业务开展,并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科内其他人员按照审计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四)《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五)《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四、职责范围
负责审计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业开发、移民、国土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农业与国土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五、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根据年初计划或有关领导批示确定项目。
2.审前调查并做好审前调查记录。
3.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凡是由几级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其它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4审计方案经领导批准后下达实施。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方案需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才能下达实施。
5.提前3天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6.被审计单位出具承诺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
1.根据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
2.审计过程中如需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应报相关负责人批准。
3.收集汇总审计证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应有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4.审计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召开审计组会议讨论。
5.审计组长审核、汇总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底稿汇总表。
(三)审计报告阶段
1.审计组长或其指定的人员编写审计报告初稿。
2.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组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3.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取得送达回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意见)。
4.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逐项出具说明材料,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5.科室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6.审计报告经科室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对外的审计报告,如需审计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代拟审计决定或审计移送处理书。
(四)审计处理阶段
1.审计组填写《审计事项三级复核表》后,将相关资料送法制部门复核。
2.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3.根据业务会议决议,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
4、将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并取得送达回证。
(五)后续阶段
1.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对未按规定执行审计决定的,责令限期执行;对逾期仍不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审计资料归档。
六、时限管理
1、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七、监督检查
(一)严格执行审计组长、科室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三级复核制度(见衡阳市审计局审计复核工作规定)。
(二)坚持审计业务会议制度,保证审计质量(见衡阳市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三)坚持审计回访制度,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
八、责任追究
按《衡阳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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