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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1-10-15
衡阳市审计局法规科
二、办理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四、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衡阳市各县市区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衡阳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办理程序
(一)被审计单位可以自知道该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审计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人申请审计复议应当书面申请。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审计复议机关应当告知其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
(三)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审计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计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对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审计复议申请,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向有关审计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审计复议申请自我局法制科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审计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申请人撤回审计复议申请的情况记录在案。
(六)行政复议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七)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八)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印章,并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九)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申请人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受理复议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