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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15
衡东县司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衡东县司法局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下同)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五)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下同)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通讯方式等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 |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 4.对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所属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情况 6.收费管理监督检查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可以对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其他检查事项按每年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1到2次综合性的行政监督检查。 | |
2 | 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检查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辖区内律师事务所 | 1、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2、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3、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4、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情况;5、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情况;6、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7、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可以对投诉、举报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其他检查事项按每年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1到2次综合性的行政监督检查。 | ||
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行政检查 | 衡东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7条)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辖区内法律服务所 |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3、受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举报和投诉;4、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后,可以对投诉、举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其他检查事项按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1到2次综合性的行政监督检查。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可以向县司法局举报:联系电话:0734-5222481,电子邮箱:597200931@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