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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8-21
衡东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府复字【2024】1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颜国华 局长
办公地址:衡东县洣水镇兴衡西路衡东大道366号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第XT1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1月1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本机关受理该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1月16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对本案处理的依据。2023年2月28日本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的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在电话中明确拒绝陈述意见。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衡东易购百货超市"销售的"鸡蛋桃酥饼"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未载明不予立案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依法应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没有理由,也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不正确,应予以纠正。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影响到了被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得举报奖励。申请人因此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申请人身份。
证据2、所购商品照片及付款截图,拟证明被申请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证据3、举报投诉信,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
证据4,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告知方式和信息内容符合相关规定。2023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反映衡东易购百货超市销售的"鸡蛋桃酥饼"涉嫌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当天,对易购百货超市进行核查,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该食品标签虽然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3年12月1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是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制作,且该文书式样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故被申请人告知的信息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申请人购买商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索赔获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调查处理后作出不予立案的行为,与申请人所称个人举报可能获得奖励的权益保护之间仅具有反射性利益(举报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未涉及保护其个人合法权益),并非行政法律规范明确保护的权益。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缺乏请求权基础,亦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现场笔录、检查照片复印件,拟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
证据2、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拟证明要求被举报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3、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复印件,拟证明依法对问题食品进行扣押;
证据4、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被举报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5、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鸡蛋桃酥"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拟证明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证据6、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
证据7、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复印件,拟证明告知申请人投诉不予受理;
证据8、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复印件,拟证明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证据9、快递单复印件及签收记录截图,拟证明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及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
证据10、(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文件及《市场监督管理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拟证明告知的信息内容符合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的规定。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衡东易购百货超市销售的"鸡蛋桃酥饼"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当日对易购百货超市进行核查,易购百货超市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资料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易购百货超市及时下架了涉案商品,被申请人对其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是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制作。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11月30日收到申请人关于衡东易购百货超市的举报线索后,经现场检查、取证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12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衡东易购百货超市销售的鸡蛋桃酥饼食品标签存在问题但不影响食品安全,衡东易购百货超市及时下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申请人的其他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东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