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复决字【2021】27号李某1与衡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衡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08


衡东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府复决字【2021】27号

申请人:李某1

被申请人:衡东县公安局

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云龙,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0月12日作出的"东公(治)决字(2021)第0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衡东县公安局对申请人处理过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申请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出行自由,有依法依规提出自己合理诉求与信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造成本次事件的根本原因,是衡东县公安局、信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有关部门,强行拦截申请人而造成长沙黄花机场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是以上各部门到长沙黄花机场强行拦截申请人所致,限制了申请人的出行自由。申请人被执行拘留从拘留所出来后每天还有人限制其人身自由。2021年10月30日申请人去长沙看望自己的嫂子(癌症患者)都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限制。申请人作为一名1979年2月战时征召参战的退役军人,连出行自由的人身权力都被剥夺,此次事件的责任完全在衡东县公安局、信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有关部门。为此,特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因此次事件所造成的申请人的名誉损失及其他损失。

为支持其复议请求,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衡东县公安局东公(治)决字(2021)第0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其因扰乱长沙黄花机场正常的公共秩序而被拘留十五日的事实。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李某1系衡东籍上访人员,多次因退伍军人待遇问题赴省进京上访。2020年9月,上访人员李某1文某1文某2成某1四人商议上北京解决自己补贴和社保问题,并约定准备乘坐飞机进京上访。2021年10月11日,李某1先后串联罗某1李某2罗某2成某1等人,与文某2串联的李水合,共计9人在衡东县新塘镇高速口集合,并分乘2辆出租车前往长沙黄花机场,准备与文某3串联的毛某1文某4人在事先约好的长沙黄花机场汇合。期间,文某3等3人先到长沙并催促李某1等人速至长沙集合,10月11日21时许,文某1李某1文某2等12人在临上机时被维稳工作人员制止。文某1李某1文某2等人在机场拒不接受工作人员的劝返,并与劝返人员发生冲突,致使黄花机场13号登机口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严重扰乱了长沙黄花机场正常的公共秩序。申请人李某1等人多次向各级各部门反映其"妥善安置"、"落实0.5元每天工价补助"等诉求,衡东县信访局及衡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多次对其诉求进行了回复,李某1等人的信访事项均已办理终结。申请人李某1在明知其信访事项已办结的情况下,意图以非访的方式满足其无理诉求,其主观上有串联多人集体非访的故意,客观上已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李某1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的东公(治)决字【2021】第06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依法维持。

为支持其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法律文书(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拟证明李某1文某1文某2等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证据2:文某1李某1文某2等人的询问笔录,拟证明文某1李某1文某2等人扰乱了长沙黄花机场的公共场所秩序

证据3:询问笔录,拟证明文某1李某1文某2等人扰乱了长沙黄花机场的公共场所秩序

证据4:现场视频截图、视频光盘,拟证明文某1李某1文某2等人扰乱了长沙黄花机场的公共场所秩序

证据5:衡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文某3等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1979年2月12日的发电以及湖南省革委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湘联(1979)7号文件,拟证明文某1李某1文某2等人的诉求已经处理

证据6:衡东县信访局关于文某1李某1文某2等人上访记录的证明、近五年上访记录明细表、来访基本情况登记表、衡东"10.11"拟进京集访名单、信访接谈会议签到表、信访接谈签到表,拟证明文某1李某1文某2等人上访情况及衡东县信访局接访接谈情况;

证据7:黄花机场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文某3的手机截图、通话详单,拟证明文某1李某1文某2等人扰乱了长沙黄花机场的公共场所秩序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机关予以认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7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机关予以认定。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李某1于1983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解放军54264部队退伍,现在享受"参战补助"750元一个月,但其仍然与文某3等人多次因退伍军人待遇问题赴省进京上访,多次向各级各部门反映其"妥善安置"、"落实0.5元每天工价补助"等诉求,衡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多次对其诉求进行了回复并分别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5日、2021年3月16日出具了"关于文某3等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2021年4月19日出具了"关于文某3等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

2020年9月,李某1文某1文某2成某1四人商议上北京解决自己补贴和社保问题,并约定准备乘坐飞机进京上访。2021年10月11日,李某1先后串联罗某1李某2罗某2成某1等人,与文某2串联的李水合,共计9人在衡东县新塘镇高速口集合,并分乘2辆出租车前往长沙黄花机场,准备与文某3串联的毛某1文某43人在事先约好的长沙黄花机场汇合。期间,文某3等3人先到长沙并催促李某1等人速至长沙集合。当日21时许,文某1李某1文某2等12人在临上机时被维稳工作人员制止,但他们在机场拒不接受工作人员的劝返,与维稳工作人员争吵、推搡,并引起了过往旅客围观,致使黄花机场13号登机口秩序混乱。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李某1串联多人集体非访,在长沙黄花机场不听劝返,与维稳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并引起了过往旅客围观,导致机场登机口的公共秩序混乱,其行为已经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李某1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的东公(治)决字【2021】第06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衡东县公安局"东公(治)决字【2021】第06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东县人民政府

                              二0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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