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复决字【2021】08号湖南道恩荣第古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衡东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衡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06


衡东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府复决字【2021】08号


申请人:湖南道恩荣第古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高湖镇印心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单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衡东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文冲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东自然资行罚字(2021)T-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辩书及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2021年7月23日,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并告知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为由,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退还45024平方米土地、拆除涉案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收到邮寄的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情况。申请人目前在涉案土地上所建永久建筑物都在已批准的22.5亩土地范围内;申请人现在施工建设的是些基础设施建设(水塘清理、塘堤加固、绿化)符合用地规定。申请人在涉案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1年3月22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却于2021年3月29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询问笔录》是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形成的,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决定撤销。第三,请求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期间停止执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可以决定停止执行。根据中央精神指示,对异地抢救性古建物修复移建工作及振兴乡村项目地方应予以大力支持,申请人的涉案项目 (申请人是红军小学工程理事会的合作伙伴)特别是对发掘我县红色文旅项目(罗荣桓元帅红色基因代代相传文旅线路项目)具有的重要意义,请求本机关在审查复议期间停止执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为支持其复议请求,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东自然资行罚字(2021)T-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

证据2:征地协议书3份,拟证明其用地合法;

证据3:不动产权证书3份,拟证明其用地已办理产权登记,用地合法。

被申请人答辩称: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湖南道恩荣第古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5)政国土字第416号】占用衡东县高湖镇新兴垄村1.5公顷土地建设衡东县花卉苗木科研基地建设项目。2017年12月11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7年11月该公司擅自占用高湖镇新兴垅村集体土地建设古艺古博文旅园建设项目,并建好围墙。经测量,围墙内非法占地面积45024㎡,其中旱土1491㎡、林地19410㎡、村庄用地2251㎡、坑塘水面15528㎡、其他土地6344㎡。以上被占用土地,不符合高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已建成水泥道路总面积4470.5㎡、假山范围面积273.4㎡、游泳池面积103.5㎡、水池面积215.5㎡、戏台和观戏台总面积585.5㎡、木制古建筑物2座面积769.8㎡、亭子4个面积80.9㎡、保安室及机电用房面积78.2㎡,共计建筑面积6577.3㎡。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我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无误,理应维持,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为支持其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呈报表,拟证明其案件来源及立案合法;

证据2:被处罚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处罚人主体适格;

证据3: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其程序合法;

证据4: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拟证明其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非法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准确;

证据5:询问笔录,拟证明案件调查的事实清楚;

证据6:土地利用现状、基本农田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拟证明被处罚人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土地,侵占了基本农田;

证据7:国土云套图情况,拟证明被处罚人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占了集体土地;

证据8: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拟证明其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证据9:现场照片,拟证明被处罚人违法占地的事实;

证据10: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衡东县高湖镇人民政府下达的东自然资行处理字[2021]T-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拟证明其对衡东县高湖镇人民政府非法征收的67.53亩土地责令其予以退还的事实;

证据11:延期审理的报告,拟证明其行政处罚延期一个月的事实;

证据12:行政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拟证明其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机关予以认定;证据2中除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22.5亩土地征收合法外,其余的67.53亩土地属非法征收,本机关认定其22.5亩土地的《征收协议书》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其余的67.53亩土地属非法征收,其《征收协议书》本机关不予认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4、证据6、证据7、证据9、证据10、证据11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机关予以认定;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5,也就是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对申请人项目经理单某的询问笔录,因其是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以后再做的调查,违反了"先取证 后处罚"的行政处罚原则,程序违法,本机关不予认定,但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对单某的询问笔录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机关予以认定;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8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中写的是"直接送达",但没有受送达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证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给了申请人,且日期在前文号在后,对于该份证据,本机关不予认定。

本机关查明:2011年3月,衡东县高湖镇人民政府为了发展本镇经济,通过招商引资,3月28日与东莞市长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明确高湖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高湖镇原兴垅村1、2、3组部分土地和长护塘共计96.8亩土地和红村村4组3.5亩土地交由东莞市长城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王某1王某2使用,王某1王某2负责支付征地费用和相关的工作经费,高湖镇人民政府按照招商引资政策办理相关用地手续。2012年7月5日、7月6日、2014年8月21日,高湖镇人民政府分三次与原兴垅村、原红村村签订《征地协议书》,征收原兴垅村1、2、3组部分土地和长护塘共计96.8亩土地和红村村4组3.5亩土地交由王某1用作花卉苗木科研基地建设用地。经被申请人测量,王某1已使用土地总面积89.37亩。2015年3月25日,上述所征土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15)政国土字第41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耕地0.277公顷、林地0.9725公顷、未利用地0.4998公顷,共计1.5公顷(计22.5亩)。2018年2月11日,王某1就已批准的1.5公顷土地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2019年11月15日,王某1成立了"湖南道恩荣第古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3月1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

2017年11月王某1超出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范围,以申请人名义擅自占用高湖镇新兴垅村集体土地建设古艺古博文旅园建设项目,并建好围墙。经被申请人测量,围墙内非法占地面积45024㎡,其中旱土1491㎡、林地19410㎡、村庄用地2251㎡、坑塘水面15528㎡、其他土地6344㎡。以上被占用土地,不符合高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已建成水泥道路总面积4470.5㎡、假山范围面积273.4㎡、游泳池面积103.5㎡、水池面积215.5㎡、戏台和观戏台总面积585.5㎡、木制古建筑物2座面积769.8㎡、亭子4个面积80.9㎡、保安室及机电用房面积78.2㎡,共计建筑面积6577.3㎡。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2020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8月28日再次向申请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又一次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同日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领导同意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一个月。2021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2021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5024㎡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024㎡土地上兴建的水泥道路、假山、游泳池、水池、戏台和观戏台、木制古建筑、亭子、保案室和机电用房,共计建筑占地面积6577.3㎡,并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6577.3㎡土地并处20元/㎡的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31546元。2021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以挂号信函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给了申请人。

本机关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衡东县高湖镇人民政府下达了"东自然资行处理字(2021)T-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对高湖镇人民政府非法征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解除与高湖镇原兴垅村和原红村村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解除非法征收的67.53亩土地协议;2、责令退还非法征收的67.53亩土地,依法交还原集体组织。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超出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范围,擅自占用高湖镇新兴垅村集体土地建设古艺古博文旅园建设项目,占用面积45024㎡的土地不符合高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非法占地。现已建成的水泥道路、假山、游泳池、水池、戏台、观戏台、木制古建筑物2座、亭子4个、保安室及机电用房等属非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法办事,违反了法定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3月25日邮寄给了申请人,却在2021年3月29日再向申请人项目经理单某调查取证,违反了"先取证 后处罚"的行政处罚原则;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里写的是"直接送达",但没有受送达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且日期在前文号在后,2020年3月27日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为"东自然资执停字(2020)T-051号",而2020年8月28日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却为"东自然资执停字(2020)T-050号", 2020年8月28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为"东自然资责改字(2020)T-052号",而2020年12月28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号却为"东自然资责改字(2020)T-050号",且没有送达,送达回证写明了"直接送达",但没有受送达的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不严谨;三、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就发现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直到2020年12月18日才正式立案调查,违反了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规定,没有在十个工作日内及时立案;四、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经领导批准延长一个月,应于2021年3月18日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了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期限。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3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衡东县自然资源局"东自然资行罚字(2021)T-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东县人民政府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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