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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06
衡东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府复决字【2022】31号
申请人:衡东群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MA4TAQNX23。
住所地:衡东县草市镇大对河村2组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申请人:衡东县林业局
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周金云,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东林罚字(2021)第006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7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被申请人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行为重新进行处罚。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于2021年10月在智慧渔业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毁、占用林地面积合计6.39亩,其中生态公益林3.93亩,非生态公益林2.46亩,对申责令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786339.00元。申请人认为"东林罚字(2021)第006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第1、2、3、4小班非法占用林地 3.2 亩,第6小班挖毁林地2.6 亩的事实错误,理由是:一、关于非法占用第1、2、3、4号林地的问题。1、申请人的行为并未产生严重的后果。第 1、2、3、4号小班林地的现场照片显示,此处不规整地堆放了一层泥土,堆放高度平均约半米;可以看出堆积的是普通的表层泥土,并不是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所禁止的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等物质,对林地的土壤不会造成破坏或者引起林地性质的改变,而且堆放量有限,仍然保持了原有的林木生产条件。2、从占用林地的性质看,申请人非法占用林地的情节应该是最轻的。社会上非法占用林地的方式各种各样,比如建设宅基地,建设生产车间,改为水圹或农田,堆放有害物资等,与之相比,申请人"占用"林地的方式对林地的影响很小,同样是"占用",性质却完全不同,适用同一标准处罚,有悖立法原则。3、从客观因素看,对申请人应当免责。申请人进驻草市镇后,发现在项目核心区域内存在瓷泥(白泥)的问题,据当地村民反映,过去几年都有不法分子盗卖白泥,把几处林地挖得坑坑洼洼,破坏十分严重,为了避嫌,申请人在项目开工前曾多次向政府提出制定对白泥的处置方案,去年9月1日县政府领导在园艺场二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现场办公会,会议专门讨论研究了项目建设区域内"白泥"的临时处理方案,要求申请人在自然资源部门没有制定出"白泥"的正式处置方案前,将其临时堆放在项目附近的空地上,等待正式处置方案出台,申请人正是按照此次办公会上的决定执行。二、关于挖毁第6号小班林地的问题。1、第6号小班林地处在申请人项目第一期工程边界,是不法分子盗采"白泥"最多的地方,加上过去修筑高速公路时大量取土,留下了一个大土坑,这几年不法分子盗采白泥时,将大量的表层土堆积在土坑的西南侧,此处正好是项目规划中的养殖塘口的边沿,与既有的农村道路相连,是项目未来核心区域内绕园马路的必经之处,按照规划要求,申请人对此处进行了整理,将过去大量堆积的泥土堆放到了第1-4号小班林地,才有了后面所谓的非法占用林地,因此,申请人事实上并未在第6号小班林地实施挖毁林地的行为。2、与6号小班林地相连的道路,也是和项目核心区域相邻,正好与项目的绕园马路重叠,因为道路狭窄车辆不能通行,申请人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宽了平均不到一米的路面,而且是在原道路的内侧(即项目施工区一侧)加宽,并非在外侧向外扩张占用林地;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法规规定,连接村庄之间用于农业生产的道路,路面不足8米的可以占用基本农田。该路段路面即使加宽后还不足五米,需要的话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对比之下,现在路面加宽只是占用了为数不多的边角林地,情有可原。申请人恳请被申请人在对第1-4号和第6号小班林地申请人的违法问题上,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减轻对申请人的处罚。
为支持其复议请求,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主体适格;
证据2:东林罚字(2021)第006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时间和具体内容;
证据3:2021年9月1日的会议记要,拟证明申请人在空地临时堆放"白泥"是按这次会议要求执行的事实;
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向尹乙鸣副县长微信汇报项目土地流转情况的事实;
证据5:照片7张,拟证明第1、2、3、4号小班林地现状、第6号小班林地之道路、荒地、土坑现状的事实;
证据6: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拟证明被申请人将"东林罚字(2021)第006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东林罚责通字(2021)第0066号《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于2021年12月22日送达给衡东草市园艺场副场长侯某的事实;
证据7:情况说明,拟证明东林罚字(2021)第006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2月22日送至衡东县荣桓水电站,该站于2022年5月28日转交给申请人的事实。
被申请人答辩称: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并收到了衡东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线索的抄告书后,通过对相关人员调查问话、现场墈查,聘请具有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依法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关于衡东群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关于非法占用林地1、2、3、4号小班林地的问题。申请人在衡东县草市园艺场五分场土地兴建"湖南衡东县智慧渔业生态示范园"建设项目,与衡东县荣桓水电站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了原草市园艺场五分场的土地用于水产养殖、经济作物种植、农业生态休闲观光等。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场地内进行工程建设,毁坏林地、林木,堆放白泥土。申请人在园艺场范围堆土三处、修路一处,共破坏、占用林地面积4262平方米(6.39亩),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2623平方米(3.93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二、关于挖毁第6号小班林地问题。申请人修路挖毁地点在草市镇原园艺场内一处原来有条老路,扩宽大部分是山林,面积较大,林地面积有1765平方米,林地类型为生态公益林;也是森林督查57号卫星图斑要查处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的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之规定,该地虽然经县政府联席会议同意,但并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同样属违法行为。
为支持其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立案审批表,拟证明其案件来源及立案合法;
证据2:申请人营业执照,拟证明被处罚人主体适格;
证据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拟证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4:衡东县自然资源局的抄告单,拟证明申请人涉嫌非地法占用林地,衡东县自然资源局告知被申请人予以查处的事实;
证据5:林某、罗某、侯某询问笔录,拟证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6:土地分类面积表、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图,拟证明申请人非法占用林地的事实;
证据7: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湖南省衡东县智慧渔业生态示范园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的证明》,拟证明申请人一期工程项目已备案的事实;
证据8: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衡东县智慧渔业生态示范园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现场意见表,拟证明申请人建设项目选址各部门签署意见的事实;
证据9:土地租赁合同,拟证明申请人项目建设租赁土地的事实;
证据10:涉案林地鉴定呈批表、鉴定聘请书、关于衡东群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衡东县草市镇大对河村、江坪村使用林地调查意见书、情况说明、使用林地小班位置图、使用林地现场照片、王集林、郑建军资质证书,拟证明申请人非法占用林地的事实;
证据11:衡东群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智慧渔业项目损害林地情况的说明,拟证明申请人请求免于处罚的事实;
证据1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拟证明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13:林业行政案件鉴定结论通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将鉴定意见送达给申请人的事实;
证据14: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呈批表、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先行告知及送达给申请人的事实;
证据15: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呈批表、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给申请人的事实;
证据16: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现场照片,拟证明被申请人催告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并送达给申请人的事实。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机关予以认定;证据3不是正式的会议纪要,本机关不予认定;证据4与本案没有关联,本机关不予认定;证据5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但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没有非法占用林地,本机关不予认定;证据6、7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机关予以认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12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机关予以认定;证据13、14、15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但送达不合法;证据16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机关予以认定。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在衡东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准备在衡东县草市镇大对河村、江坪村、原县园艺场五分场相关地段进行建设衡东县智慧渔业生态示范园。2021年7月份,申请人经衡东县草市镇人民政府、衡东县自然资源局、衡东县林业局、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衡东县农业农村局、衡东县水利局联合踏勘现场进行选址,建设地址位于衡东县园艺场五分场、草市镇大对河村一、二、三、四组,衡东县林业局签署的意见是"县园艺场涉及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和2级保护林地,该项目只能选择在非林地上"。2021年9月15日,申请人与衡东县荣桓水电站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原县园艺场五分场土地约595亩进行智慧渔业生态示范园建设。2021年9月30日开始,申请人未经被申请人审核同意,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场地内进行工程建设,毁坏林地、林木,堆放白泥土。申请人在园艺场范围堆土三处、修路一处,共破坏、占用林地面积4262平方米(6.39亩),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2623平方米(3.93亩)。2021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给了申请人,责令申请人停止建设。2021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由于申请人项目部无人办公,被申请人就将这两份法律文书由原草市园艺场副场长侯某转交给了申请人。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由侯某签收,侯某也联系不上申请人,就将这两份法律文书交给了荣桓水电站,荣桓水电站于2022年5月28日将这两份法律文书转交给了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经被申请人审核同意,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工程建设,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衡东县林业局对申请人的林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第一款,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八条及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湘林发(2021)2号】作出的"东林罚字(2021)第006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衡东县林业局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案外人予以转交,程序不合法,但申请人对此没有异议并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衡东县林业局"东林罚字(2021)第006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东县人民政府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