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复决字【2022】02号刘某1与衡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衡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06


衡东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府复决字【2022】02号

申请人:刘某1

被申请人:衡东县公安局

住所地:衡东县洣水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云龙,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6日作出的"东公(洣)决字(2021)第07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衡东县公安局对申请人处罚错误,理由如下:1、申请人2021年11月26日上午去衡东县武家山会议中心是找其包案领导,并不是去闹事;2、没有聚众高举"冤"字的纸张在武家山会议中心外面排成一排供人拍照,林某李某不是申请人喊来的,她们没有拍照,申请人也没有拍照;3、申请人到武家山会议中心没进会场,是在会议中心周围的马路边上,时间不长;4、 申请人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申请人去会议中心上访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县政府开会应该有接待接待访民的场所;5、申请人被带到公安局审查期间没有侮辱侦查民警,更没有给侦查民警心里带来创伤。特申请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为支持其复议请求,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衡东县公安局东公(洣)决字(2021)第07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其因扰乱衡东县武家山会议中心正常的公共秩序、公然侮辱侦查民警及在六个月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而被拘留二十日的事实。


被申请人答辩称:2021年11月26日上午8时至12时许,刘某1李某等人在衡东县武家山会议中心"全民读书日"会议期间,聚众高举"冤"、"维权"等字的纸张在武家山会议中心外面排成一排供人拍照,并且不听在场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说,引人围观,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刘某1被当场查获后,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公然侮辱办案民警,给侦查民警心里带来了极大的创伤。申请人刘某1主观上在非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采用"大字报"等形式吸引公众围观,客观上已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且在被审查期间,公然侮辱办案民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刘某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的东公(洣)决字【2021】第07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依法维持。

为支持其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法律文书(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拟证明刘某1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证据2:到案经过、综合材料,拟证明刘某1的违法事实;

证据3:刘某1询问笔录,拟证明刘某1的违法事实

证据4:刘某1近五年上访劝返相关情况,拟证明刘某1经常上访的事实;

证据5:陈某刘某2 的证人证言,拟证明刘某1的违法事实

证据6:衡东县公安局民警陈琳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刘某1的违法事实

证据7:衡东县信访局关于"衡东县武家山会议中心全民读书日活动现场信访维稳处置情况",拟证明刘某1等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8:现场照片,拟证明刘某1林某李某等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9:衡东县杨林镇人民政府"关于杨林镇刘某1上访的基本情况报告",拟证明刘某1的违法事实。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机关予以认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9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机关予以认定。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刘某1于1978年8月在原衡东县鱼形公社锡岩学校参加教育工作,1978年12月认定为县试用民办教师,1984年因出嫁到原衡东县青山公社板石岭大队,因工作地变更而成为代课教师(当时民办教师不能跨公社调动),2000年2月在杨林镇贺家桥联校被辞退,现在享受"生活困难补助"150元一个月,衡东县教育局已资助其两万元,但其性格偏执,仍然以要解决其社会养老待遇问题多次来县到市赴省进京上访。

2021年11月26日上午,刘某1李某等人在衡东县武家山会议中心"全民读书日"会议期间,聚众高举"冤"、"维权"等字的纸张在武家山会议中心外面排成一排供人拍照,并且不听在场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引人围观,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了社会负面影响。刘某1被当场查获后,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公然侮辱办案民警,给侦查民警心里带来了创伤。


本机关另查明:申请人刘某1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衡东县公安局于2021年6月21日、2021年4月16日、2019年11月7日、2018年8月19日、2017年5月13日、2017年2月23日多次行政拘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聚众在衡东县武家山会议中心"全民读书日"会议期间,高举"冤"、"维权"等字的纸张在武家山会议中心外面排成一排供人拍照,引人围观,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了社会负面影响。申请人被当场查获后,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公然侮辱办案民警。衡东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的东公(洣)决字【2021】第07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衡东县公安局"东公(洣)决字【2021】第07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东县人民政府

                              二O二二年三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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