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司法局
> 通知公告
来源:衡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06
衡东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府复决字【2023】15号
申请人:阳某
委托代理人:杜桢,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衡东县大浦镇人民政府
地址:衡东县大浦镇浦园东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谭钧枥,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林彬华,衡东县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并请求督促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相关信息,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送达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相关的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大浦镇曾家坪村6组村民,申请人及家人在曾家坪村6组有林地,目前该林地面临征收,为明确征收信息,申请人特向大浦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6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但至今为止,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答复,因此,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
为支持其复议请求,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拟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早请信息公开的事实;
证据3:邮政特快专递底单及签收情况,拟证明申请人将申请信息公开邮寄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予以签收的事实;
证据4:地块位置卫星定位图,拟证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该地块相关信息的事实;
证据5:1981年12月25日岭茶东风六队的山林权所有证,拟证明岭茶东风六队坐落在青水塘面积60亩的山林权的事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没有提供身份证明,不符合申请人资格的形式要件。2023年3月26日我府收到特快专递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计2页,该《申请表》加盖有"衡东县大浦镇曾家坪村第六村民小组"公章,签有"阳某"姓名。经查,我衡东县大浦镇辖区没有"曾家坪村",更没有"衡东县大浦镇曾家坪村第六村民小组",那么"衡东县大浦镇曾家坪村第六村民小组"印章为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我府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快专递信函中没有任何身份证明,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法定申请人资格形式要件。且"阳某"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不是我府辖区范围。据此,"阳某"信息公开申请主体不适格。二、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公开信息的地块与申请人有关,案涉地块与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述称"申请人及家人在曾家坪村6组有林地,地块位置见附件,现因生产、生活之需……特向贵府申请公开该地块下述政府信息……"1、我府收到的特快专递信函没有任何附件,无从知道"该地块"具体位置。2、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山林权属证书证明"该地块"的相关权属,没有提供权属证书证明案涉地块的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四权中任一权由申请人拥有。所以,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地块与申请人有关,申请人申请主体不适格。三、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在此,我府郑重声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列9项信息公开申请没有任何一项信息是我府制作,据此,我衡东县大浦镇人民政府不是适格被申请人。四、申请人滥用信息公开权利。经了解,申请人在2023年3月23日向我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同时向衡东县人民政府邮寄同样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两次申请公开的9项信息完全一致,甚至连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据此,申请人系滥用信息公开权利。为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3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机关予以认定;证据4看不出是哪个地块,也看不出该地块的具体位置;证据5与本案没有关联,本机关不予认定。
本机关查明:2023年3月23日,申请人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相关资料,认为其组上有一块林地面临征收,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该地块的以下信息:1、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文件;2、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3、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调查确认书;4、地籍调查表;5、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被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用地批准后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6、土地征收补偿及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及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及支付的相关凭证;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8、一书四方案及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6日签收后,一直没有回复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文件等9项信息,被申请人既不是制作机关,也不是保存机关,被申请人没有公开该9项信息相应的法定职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东县人民政府
二O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