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复字【2023】24号陈某不服衡东县市监局行政不作为案

来源:衡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05

衡东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字【202324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因实名投诉衡东"家家美"商店销售过期食品,认为被申请人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商家进行处罚,于2023年7月11日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7月4日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违规店铺并限期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2023712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答复书及对本案处理的依据。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7月2日通过12345市民热线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衡东"家家美"商店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于202374日回复已经没收过期食品,并未对商家作出处罚,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与商家有利益往来,对商家进行偏袒包庇不进行处罚,申请人因此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2份证据:

证据1、微信支付凭证。拟证明在衡东"家家美"商店购买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2、实物照片。拟证明方便面过期的事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7月2日,我局收到衡东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群众诉求交办工单(编号202307020079),是申请人陈某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衡东"家家美"商店涉嫌经营过期食品。7月3日,经主管领导批示后派送到洣水市监所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在商家的货架上发现部分超过保质期食品,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本案已经立案查处,现正在处理当中。我局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核查情况和立案情况,并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系统告知申请人。故我对申请人的投诉积极作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10份证据:

证据1、"12345"群众诉求交办工单。

证据2、现场笔录。

证据3、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证据4、扣押财物清单。

证据5、询问调查通知书。

证据6、案件来源登记表。

证据7、立案审批表。

证据8、询问笔录。

证据9、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证据10、通话记录截图、通话内容摘录、通话录音光盘。

以上证据1-10拟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交办工单后,到涉案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扣押了过期食品,对涉案商家立案进行查处,并告知了申请人。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陈某2023年7月2日21时许通过衡东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其当日19:20在紫金湾小区6栋102室衡东"家家美"商店花5元购买的"康师傅"泡椒牛肉面已过期(生产日期2022年8月15日,保质期6个月),要求商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退货退款并赔偿1000元。2023年7月3日8:12衡东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制作编号为"202307020079"的《群众诉求交办工单》,转交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要求市监局调查处理并答复来电人,并通过网络反馈12345政府服务热线。

2023年7月3日经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批示后,将该案派送到洣水市监所进行核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商家的货架上发现部分超过保质期食品,于是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扣押相关过期食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决定立案查处涉案衡东"家家美"商店。2023年7月4日《群众诉求交办工单》完成办结手续并在服务热线平台进行了反馈。2023年7月4日市监局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通过衡东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对衡东"家家美"商店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交办工单后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在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及时立案查处,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也在平台上进行了反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已经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其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与商家有利益往来,对商家进行偏袒包庇不进行处罚,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东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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