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复字【2022】33号衡东凯琳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衡东县人社局限期改正指令案

来源:衡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05

衡东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字【202233

申请人:衡东凯琳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人社监令字[2022]2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服,于2022年7月5日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2022年7月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答复书及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一、本案主体认定错误。涉案文书的主体为"衡东凯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而非"衡东凯琳商贸有限公司";二、本案认定事实错误。施工人员是由胡某2聘请,工资由胡某2发放,而不是由申请人发放;三、限期改正指令书证据不足。其依据胡某2提供的工资表而不经过核实,证据明显不足;四、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将工人工资以工程款的形式支付给了承包人胡某2,且涉案电路安装不属于建设工程,不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五、本案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内容不适当。本案系劳务报酬纠纷,胡某1等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被申请人无权管辖。故请县政府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6份证据:

证据1、"东人社监令字[2022]2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拟证明被申请人没有查明事实。

证据2、胡某2提供的工资表。拟证明事实依据虚假。

证据3、配电工程总承包合同。拟证明申请人承包金鹰城三期配电工程的事实。

证据4、配电工程承包合同。拟证明胡某2从申请人处承包涉案配电工程的事实。

证据5、金鹰城工程结算单。拟证明申请人欠胡某2工程款项的事实。

证据6、材料销售单、汇款凭证。拟证明申请人已支付胡某2工程款及材料款的数额。

被申请人答复称:1、公司名称差异是由申请人法人代表颜廖纯在调查笔录中误导所致;2、申请人将承包的配电工程发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胡某2,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依法支付工资;3、申请人无法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我局根据投诉劳动者提供的工资金额进行认定,符合《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4、涉案安装工程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范围,申请人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我局依法作出整改指令,指令申请人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律适用准确;5、依法受理农民工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是我局的法定职责。综上,对申请人作出的整改指令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请县政府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7份证据:

证据1、投诉书、投诉登记表、立案表。拟证明依法受理农民工投诉并立案调查的事实。

证据2、身份证复印件及工资表。拟证明投诉者基本信息及欠薪情况。

证据3、调查(询问)笔录。拟证明违法事实及明确用工主体。

证据4、工程款结算单。拟证明工程款结算情况。

证据5、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工程总包合同及分包合同。拟证明申请人相关情况及工程承包情况。

证据6、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拟证明申请人无法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证据7、限期改正指令书、报批表及送达回执。拟证明申请人逾期未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本机关查明:2020年3月申请人与湖南太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鹰城三期配电工程总承包合同》(具体签订日期不详),承包了金鹰城三期配电工程。随后,申请人又与胡某2签订了《金鹰城三期配电工程承包合同》(具体签订日期不详),将金鹰城三期配电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了胡某2。

2022年3月24日,胡某1、陈焱、尹珍、颜中华、陈晏飞、阳红萍等六人向衡东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请求追回申请人拖欠的工资。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查处。2022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询问通知书》。2022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申请人在7日内足额支付胡某1等六人的工资98790元。

另查明:涉案《限期改正指令书》中违法主体名称为"衡东凯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而实际主体名称为"衡东凯琳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中的《立案审批表》,其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一栏空缺,无审批人的意见和签名。

本机关认为:涉案《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申请人在7日内足额支付胡某1等六人的工资98790元,该行政行为确定了申请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且具有强制法律效力,不是过程性行为,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进行救济。经查明,本案实际主体为"衡东凯琳商贸有限公司",涉案《限期改正指令书》中认定违法主体为"衡东凯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亦未在本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书面补正,故本机关确认违法主体认定错误,被申请人辩称系申请人误导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对农民工投诉立案查处应经过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本案执法材料中无审批人的意见和签名,属于严重程序瑕疵,本机关依法予以纠正。

同时,本案相关人胡某2提供的胡某1等六人的工资表中,六人总工资合计达365400元,远远超出胡某2在《调查笔录》所述的工程款总数294114.2元,明显有违常理,胡某2在本机关电话调查时表示,总工资包含上述六人在其他工程中产生的劳务工资,胡某1等六人投诉的工资数明显与实际不符。该工资表系本案的关键性证据,被申请人应对涉案农民工工资数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在未核实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只是简单的适用《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完全按照胡某1等六人主张的工资数进行认定,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涉案《限期改正指令书》违法主体认定错误、主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1目、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人社监令字[2022]2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二、责令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将行政行为相关书面材料及时报送本机关。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自当事人收到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东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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