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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05
衡东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府复字【2022】1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因实名举报衡东易购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百诺"盒装弹性樱花巧克力),认为被申请人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查处,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案后,于2022年3月30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答复书及对本案处理的依据。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因申请人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举报食品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通过单号为SF1134237989875的顺丰快递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在衡东易购百货超市购得过期食品("百诺"盒装弹性樱花巧克力)。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所购买的实物、购物票据,且投诉举报函详细阐述了具体的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就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将上述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查明事实并依法裁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3份证据:
证据1、投诉举报函。拟证明投诉举报衡东易购百货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2、快递回单及签收单。拟证明投诉举报函经被申请人签收。
证据3、易购百货超市购物小票。拟证明购买过期食品事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衡东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群众诉求交办工单2个,以及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个,三个工单均是申请人通过电话反映其购买的五种食品涉嫌超过保质期等问题的诉求。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未发现问题食品。我局工作人员就此事分头与申请人及商家进行沟通、调解,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过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并告知了申请人,建议申请人走司法程序解决纠纷,我局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按程序在政府服务热线系统和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系统中进行了反馈和报备,县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也进行了电话回访。
投诉处理终止后,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通过顺丰快递邮寄投诉举报函进行举报,我局认为申请人明知经核查无违法事实,其举报无事实依据,应不予受理申请人的举报,也无需再次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15份证据:
证据1、衡东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群众诉求交办工单。
证据2、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衡东县赛王超市)。
证据3、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衡东县摩登百货)。
证据4、衡东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群众诉求交办工单。
证据5、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衡东县新塘冬林诚信百货超市)。
证据6、衡东县新塘冬林诚信百货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7、衡东县新塘冬林诚信百货超市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检查现场照片。
证据9、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衡东易购百货超市)。
证据10、衡东易购百货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11、衡东易购百货超市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检查现场照片。
证据13、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交办单。
证据14、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衡东县永昌超市)。
证据15、手机通话记录截图。
以上证据1-15拟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交办工单后,到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均未发现涉案问题食品,且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调解。
本机关查明:2021年11月29日,申请人张某通过衡东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申请人自述于2021年11月24日在衡东易购百货超市(地址:衡东县新塘镇东健路)购得"百诺"盒装弹性樱花巧克力(条形码为6926832431055)。生产日期是2020年8月24日,保质期是12个月,购买时已过期。收到投诉工单后,被申请人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日派工作人员到衡东易购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百诺"盒装弹性樱花巧克力销售。衡东县市监局工作人员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衡东县市监局决定终止调解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其工作人员在衡东县"12345"政府服务网络平台进行了意见反馈。2021年12月2日申请人通过"顺丰速运"邮寄投诉举报函至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函的诉求为:1、请求书面受理投诉举报;2、请求就投诉争议给予调解;3、请求依法现场检查,没收涉诉产品及违法所得,给予处罚;4、请求给予相应的举报奖励;5、请求将以上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的"唐"姓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3日签收该邮件,但被申请人未就举报事项作出相应的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基于自身的权益,于2021年11月29日通过衡东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对衡东易购百货超市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未发现衡东易购百货超市有违法行为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功后及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并进行反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其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2021年12月2日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其内容既有投诉内容又有举报内容,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已经终止调解,勿需重复处理。但申请人通过实名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自2021年12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至今未决定是否立案,也未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应予以纠正。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明知经核查无违法事实,其举报无事实依据,应不予受理申请人的举报,也无需再次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该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张某举报衡东易购百货超市一事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张某。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东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