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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05
衡东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府复字【2022】11号
申请人:衡阳市金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衡东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衡东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东自然资征字(2022)G-001号"《征收调整容积率土地出让金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3月15日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2022年3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答复书及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2022年5月12日,本机关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许某及涉案项目负责人臧某、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戴美林参加了听证。因案件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天。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1、本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依法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当初土地出让合同并未明确该宗土地的容积率;2、我公司在取得该宗土地后,所有报建手续都是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了审批手续;3、我公司该宗土地于2010年12月建成,并于2012年7月9日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而时过10年后还要交该宗地的超容积率的出让金,超过了法律追缴时效。故请求撤销衡东自然资源局"东自然资征字(2022)G-001号"《征收调整容积率土地出让金决定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5份证据:
证据1、"东自然资征字(2022)G-001号"《征收调整容积率土地出让金决定书》,拟证明该行政征收决定错误且超过法律追缴时效。
证据2、原国土局开具的"№0564470404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拟证明出让金已按拍卖价全部缴清。
证据3、原规划局开具的"№0701018175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拟证明超层超面积780平方米已缴纳罚款。
证据4、原国土局开具的"№120327877X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拟证明涉案土地出让金已足额补缴。
证据5、(2009)湘东证字第515号《公证书》。拟证明申请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涉案土地。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6月,省审计组对我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涉案宗地出具了"县政府应督促重新计征土地出让金"的审计处理意见。经核算,该宗地实际建成计容建筑面积4965.77m,超规划审批计容建筑面积780m,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第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456.5元/m,申请人"金虎公司"需补交土地出让金35.607万元。我局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依法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法作出的《征收调整容积率土地出让金决定书》合法有效。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其报建手续符合程序规定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故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6份证据:
证据1、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
代理人身份材料。拟证明"金虎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2、询问笔录。
证据3、现场勘测笔录。
证据4、该项目的颁证资料档案。
以上证据2-4拟证明作出的决定所查明的事实清楚。
证据5、行政决定预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拟证明行政决定程序合法。
证据6、《征收调整容积率土地出让金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拟证明作出的决定合法有效。
本机关查明:2009年12月8日,"金虎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竞得衡东县城关镇创大西路E6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兴建"美美家园"项目,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29.7m,用途为商业、住宅,拍卖价款1532370元。2009年12月23日该拍卖行为经衡东县公证处公证。2010年1月27日,"金虎公司"向原国土资源局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1532370元。
2010年7月12日申请人取得"东国用(2010)预第032号"《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9月15日,原衡东县规划委员会下发"东规委【2010】18号"文件,审议通过"美美家园"商住小区的规划与设计方案;2010年10月18日取得"东规公地字第2001005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用地面积889.9㎡,建设规模为一栋七层,建筑面积5054㎡(其中公共部分建筑面积为2554.4㎡,住宅部分建筑面积为2500.1㎡)。
2011年5月27日原城乡规划局以"美美家园"项目1#楼、2#楼擅自违法扩建780㎡为由,作出"东规罚字[2011]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金虎公司"罚款24000元。2011年5月30日"金虎公司"缴纳24000元罚款并申请补办住宅升层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原城乡规划局于2011年6月1日审批通过补办申请。2012年7月4日,"美美家园"项目获得"东规验2011字[036]号"《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017年10月18日原城乡规划局函告原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对"美美家园"项目审计结果为:超容超建需补缴土地出让金35.61万元。2018年9月7日原城乡规划局函告原国土资源局规划复查结果:对超规划审批计容面积780㎡应补缴土地出让金。2020年6月,省审计组对涉案宗地出具了"县政府应督促重新计征土地出让金"的审计处理意见。经核算,该宗地实际建成计容建筑面积4965.77m,超规划审批计容建筑面积780㎡。
被申请人衡东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11月15日对涉案项目进行了现场勘测;2021年11月18日对涉案项目负责人臧某进行了询问;2021年12月7日制作了《行政决定预先告知书》并送达给了臧某,告知其有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金虎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听证;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东自然资征字(2022)G-001号"《征收调整容积率土地出让金决定书》并邮寄给臧某,臧某于2022年1月27日签收该决定书。
另查明:2012年12月原国土资源局委托"湖南新天地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美美家园"项目超红线土地进行评估,涉案项目超红线土地面积为52.6㎡,评估单价为1383元/㎡,评估总价格为72746元。2012年12月14日"美美家园"项目缴纳超红线土地出让总价款72746元。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同时,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也规定,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本案中,申请人在合法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美美家园"项目1#楼、2#楼加层扩建,实际建成面积超出审批面积780㎡,造成容积率发生改变,被申请人提供的"东规罚字[2011]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及申请人提供的"№0701018175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可以证实以上事实。根据前述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补缴超面积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第四条规定,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衡阳市审计组对"美美家园"项目按照2012年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456.5元/㎡的标准出具补征超容超建土地出让金35.61万元的审计意见,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东自然资征字(2022)G-001号"《征收调整容积率土地出让金决定书》于法有据,且作出该行政决定的程序正当,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以及获得救济权利,对该行政行为本机关予以支持。
本案对申请人补收土地出让金系基于建设用地出让行为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定并未设定土地出让金缴纳时效,且申请人超容超建土地未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申请人认为超过了法律追缴时效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4"№120327877X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经查实系申请人缴纳的超红线范围52.6㎡的土地出让金72746元,并非补缴超层超建780㎡的土地出让金,申请人所述涉案土地出让金已足额补缴与实际不符,本机关亦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衡东县自然资源局对被申请人衡阳市金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东自然资征字(2022)G-001号"《征收调整容积率土地出让金决定书》,其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现象,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衡东县自然资源局"东自然资征字(2022)G-001号"《征收调整容积率土地出让金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东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