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复字【2022】5号曹某不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

来源:衡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05

衡东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字【20225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衡东县公安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2022113日作出的"东公(字﹝2022﹞第00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1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决定受理该案后,于2022125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答复书及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衡东县公安局"东公(字﹝2022﹞第00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以"颜某认为"来认定事实缺乏事实依据,事实是颜某家违约在先,其多次打砸申请人财物,申请人多次报警,但颜某均未得到处罚,公安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与处罚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撤销衡东县公安局"东公(字﹝2022﹞第00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1份证据:衡东县公安局"东公(字﹝2022﹞第00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衡东县公安局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不足。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查证,曹某家与颜某家的土地纠纷已经镇政府、司法所等部门调解完毕,双方已达成协议,曹某一方未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履行自己的义务,颜某将曹某家的围墙拆除,曹某的丈夫廖某将颜某家的围墙砸坏,从而引发冲突,双方相互损坏对方的财物。曹某回家后,又将颜某家的大门砸坏,其主观上是故意激化矛盾,客观上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治安违法行为。衡东县公安局根据曹某的陈述、颜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调解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对曹某的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曹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3个方面证据:

证据1、法律文书(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拟证明对曹某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证据2、曹某的陈述、被侵害人颜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拟证明曹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据3、调解笔录等书证,拟证明曹某故意毁财案经多次进行了调解。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与邻居颜某存在相邻土地纠纷产生矛盾,2021年10月2日,杨林镇政府、杨林司法所及杨林镇贺家桥村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申请人儿子廖某2及颜某儿子陈中亮代表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互换一块旱土,廖某2家在2021年11月底以前自行拆除建在靠陈中亮家的围墙,今后建围栏须建在自家禾坪内侧现有的基脚上,以前纠纷导致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2021年12月5日,颜某见申请人未按协议拆除围墙,就自己将申请人的围墙拆除,申请人丈夫廖某知道后也将颜某家的墙壁砸了个洞。2021年12月28日,廖某持竹竿将颜某家的瓦片捅坏,颜某随即将申请人家的卷闸门砸坏,廖某向公安机关报警。2022年1月12日,申请人曹某从广东回来,见自家的卷闸门被砸坏,找颜某理论未果,越想越气不过,就从家里拿了锄头将颜某家的大门砸坏。

2022年1月13日,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调查处理,并于当天传唤了违法行为人曹某和颜某进行询问,告知了双方将要处罚的事由,曹某、颜某均签字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2年1月13日,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对曹某、颜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并于当天交付衡东县拘留所执行。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从广东回来后得知自家的大门被邻居颜某砸坏,从家里拿了锄头将颜某家的大门砸坏,其不能理性对待邻里矛盾纠纷,主观上有损坏颜某家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损毁财物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衡东县公安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在充分保障申请人权利的情况下,适用情节较轻的处罚,对申请人处五日行政拘留,该行政处罚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同时,衡东县公安局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拍照,调取调解笔录等相关书证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清了违法行为人曹某、颜某的违法行为,并对曹某、颜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处理公平公正,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与处罚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涉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衡东县公安局"东公(字﹝2022﹞第00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东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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