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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05
衡东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复字〔2021〕9号
申请人:衡东瑞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衡东县林业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东林罚决字[2021]第001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6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受理后,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5月8日,申请人应被申请人要求至衡东县林业局,将东林罚决字[2021]第001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及《林业行政案件鉴定意见通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一并签收,导致申请人丧失了申辩权和要求复核权。同时,申请人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的面积无8.1亩,衡东县自然资源局2020年下半年通过卫星拍摄,认定超面积用地是5.7亩,并抄告被申请人,此后申请人再没有扩大使用任何林地,《鉴定意见通知书》的签收人谭新年也并非公司股东和现场人。故,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东林罚决字[2021]第001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特申请衡东县人民政府撤销该决定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林业行政案件鉴定意见通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拟证实被申请人未合法履行先行告知等程序。
证据二:衡东县自然资源局抄告单,拟证实申请人实际超面积用地不足8.1亩。
证据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证实相关文书签收人谭新年非衡东瑞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4月,我局在中央环保督察组及省审计组进驻衡东的背景下,接县级交办,对申请人的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调查,此前收到衡东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线索的抄告书。我局通过对相关人员调查问话及现场勘查,聘请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现场鉴定,确定申请人超审批范围用地8.1亩,事实证据确凿。我局在告知、送达环节中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但对方却出现了各种推诿情况。申请人实际是在2021年5月8日签收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文书,签收人谭新年为申请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并均加盖了申请人的公章,签收时当事人并未提及日期问题。被申请人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请求衡东县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及法律依据:
证据一:衡东县自然资源局抄告单,拟证实案件来源。
证据二:林业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拟证实案件调查的事实清楚。
证据三:勘验、检查笔录,拟证实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面积测量准确。
证据四:衡东瑞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南湾乡合江村项目场地现场照片,拟证实申请人用地现状。
证据五:使用林地审批、公示回执、备案证明、使用林地调查意见书、资质证明,拟证实申请人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超审批用地的情况。
证据六:营业执照,拟证实签收人谭新年为申请人衡东瑞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
证据七:林业行政案件鉴定意见通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拟证实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三条;《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
本机关查明,2021年4月被申请人接上级交办,对申请人在南湾乡合江村和桃源村的交界处建设废物料综合回收、分拣、分类项目违法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查处。被申请人认定该项目使用林地面积36.3亩,其中28.2亩办理了林地使用手续,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8.1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135050元。
另查明,被申请人出具的《林业行政案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载明日期为2021年4月19日,《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将上述文书一并送达,申请人于当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进行场地建设,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使用林地调查意见书佐证。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按法定程序履行先行告知义务,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所作出的东林罚决字[2021]第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东林罚决字[2021]第001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衡东县林业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