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复字【2022】43号张某与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来源:衡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05

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府复字【2022】4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颜国华   局长

办公地址:衡东县洣水镇兴衡西路衡东大道366号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2022926在全国12315平台反馈的举报处理不服,于202210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举报事项并答复本机关受理该案后,于2022108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上述不予立案决定的依据。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9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衡阳鑫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3C认证儿童投影变形电子表玩具。2022926日被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议举报人向第三方交易平台(京东)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被申请人处理举报事项适用法律错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原则,被申请人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举报事项并答复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申请人身份。

证据2、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衡阳鑫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打印件1份,拟证明申请人举报事项及被申请人回复内容。

证据3申请人所购买的商品订单截图打印件1份,拟证明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的处理行为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称: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到了申请人就衡阳鑫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儿童投影变形电子表玩具的举报,调查情况如下:该公司已无库存上述儿童投影变形电子表玩具,店铺已申请关闭,正在审核中。销售模式为网上接单后再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向生产厂家下单,由生产厂家直接发货。被投诉人销售的产品无厂名、厂址,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违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因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且已改正,我局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本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而我局依据2014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条款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属于引用法律依据错误。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一份证据:《店铺关停申请公示》,拟证明被举报人申请关闭店铺。

本机关查明:202292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举报举报内容为:"本人在衡阳鑫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京东店铺梵科赛玩具旗舰店购买儿童投影变形电子表玩具。该玩具走时不准,塑料刮手,儿童使用有安全隐患。经查看,该商品里外包装及商品上均没有厂家厂址及国家强制性3C认证信息。贵局告知衡阳鑫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示该产品3C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8152202021836,产品产自汕头市澄海区儿家兴玩具厂。本人联系厂家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得知涉案产品不是汕头市澄海区儿家兴玩具厂生产的。衡阳鑫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3C认证产品且冒用汕头市澄海区儿家兴玩具厂3C认证,现对衡阳鑫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举报可提供商品实物及相关证据诉求:1、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66条依法查处如处罚给予举报奖励2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53条依法查处。"2022年9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原因为: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建议举报人向第三方交易平台(京东)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店铺关停申请公示》中所关停的店铺是衡阳鑫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鑫萍婴童玩具专营店,而涉案玩具是衡阳鑫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梵科赛玩具旗舰店所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没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提供的唯一一份证据《店铺关停申请公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时应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管辖权,被申请人错误的适用了已废止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责令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及时报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东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一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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