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复字【2022】30号周某与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

来源:衡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05

衡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东府复字【2022】30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颜国华   局长

办公地址:衡东县洣水镇兴衡西路衡东大道366号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2022422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26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本机关受理该案后,于2022620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上述不予立案决定的依据。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洽美生活馆"支付了7.6元购买了网店标题宣称的"一次性纸杯"一份,订单编号:201716-037552178853695,商家通过邮政快递包裹:9867754901299发出,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签收。之后发现该产品无合格证,无生产日期,无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同时纸杯有明显刺鼻气味,有黑点。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在12315平台上进行举报,2022年4月22日得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请求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3份证据:

证据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拟证明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证据2、拼多多平台上洽美生活馆的证照信息及申请人的购物订单信息。拟证明申请人购买过洽美生活馆一次性纸杯的事实。

证据3、所购买的一次性纸杯外包装照片及纸杯照片。拟证明所购买的纸杯存在问题。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4月14日,我局投诉举报中心在"12315"投诉举报平台收到申请人就拼多多平台店铺"洽美生活馆"销售有问题一次性纸杯的举报。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一次性纸杯的生产厂家衡阳洽美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洽美生活馆"开设公司为湖南洽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产品生产厂家为衡阳洽美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湘XK-205-00076,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产品在发证范围内。被举报人还提供了衡阳市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检验的各个项目均符合GB/T27590-2011《纸杯》标准要求。同时湖南洽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的仓库内库存的产品大件包装标识标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个别促销产品独立小包装没有标识标注。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整改。4月18日我局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书面告知了举报人。同时申请人不能退货退款的情况与我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没有因果关系。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15份证据:

证据1、"12345"工单及处理结果报告书。拟证明申请人的电话诉求,对核查情况、诉求处理结果进行告知及回访。

证据2、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拟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3、检验报告。拟证明监督抽查合格。

证据4、营业执照。拟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5、法人身份证。拟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拟证明纸杯在生产许可范围内。

证据7、责令改正通知书。拟证明责令当事人整改。

证据8、询问笔录。拟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

证据9、现场照片。拟证明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

证据10、整改后产品照片。拟证明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证据11、不予立案审批表。拟证明经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证据12、拼多多平台洽美生活馆订单截图。拟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订单编号有误。

证据13、拼多多平台洽美生活馆订单查询记录。拟证明未查到该订单。

本机关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4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其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洽美生活馆"购买了有问题的一次性纸杯415日,被申请人对"洽美生活馆"的开设公司湖南洽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产品生产厂家为衡阳洽美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南洽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一次性纸杯属于衡阳洽美纸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的范围,该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纸杯的《检验报告》显示各个检验项目均符合GB/T27590-2011《纸杯》标准要求。仓库内库存的产品大件包装标识标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个别促销产品独立小包装没有标识标注洽美生活馆销售给申请人的一次性纸杯就是该大件包装内无标识标注独立小包装。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湘东)市监责字[2022]0415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湖南洽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销售的最小单元产品包装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注产品标识4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4月22日通过"12315"平台书面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举报登记表、举报处理结果报告书、现场笔录、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图片及整改后的产品图片等证据证明。

另查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记载的购买一次性纸杯的订单编号:210716-037552178853695有误,本次购物订单编号应为:220106-037552178853695。

本机关认为针对申请人提起的举报,被申请人于615日对湖南洽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湖南洽美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内库存的产品大件包装标识标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中的独立小包装没有标识标注,洽美生活馆将一次性纸杯按独立小包装作为促销产品进行了销售湖南洽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湖南洽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销售的最小单元产品包装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注产品标识,湖南洽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购买的纸杯有明显刺鼻气味,有黑点等情况,被申请人通过湖南洽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纸杯有明显刺鼻气味,有黑点等情况。该纸杯有衡阳市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检验的各个项目均符合GB/T27590-2011《纸杯》标准要求湖南洽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违法情节轻微,并未对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 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241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书,418日决定不予立案,4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购买一次性纸杯,2022年1月11日签收,2022年4月14日进行实名举报,被申请人2022年4月22日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申请人不能退货退款并非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所造成的。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东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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