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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发布时间:2022-10-25
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助力
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聚焦打造公平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衡东县法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我县法治建设"十四五"规划,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我县法治营商环境,健全营商环境社会监督机制,全面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助推我县经济社会现代化建设。
工作目标
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公开选聘制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机制,充分保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加强我县行政执法监督的力量,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执法机关依法、公正、合理、高效执法,使行政执法更加规范、营商环境更加优化、执法监督机制更加健全。
三、重点工作
(一)建立以重点领域监督促法治营商环境提升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执法行为的监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本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体育、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重点执法领域的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重点执法行为监督,着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立监督意见落实反馈制度,强化督促整改和落实反馈,进一步深化监督力度。
(二)建立社会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衔接配合机制。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要加强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的衔接配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全面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司法局定期邀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现场观摩、案卷评查等工作,在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执法全过程进行社会监督,形成层级监督、检察监督、社会监督共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局面。
(三)建立依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督促惠企政策落实机制。借助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覆盖面广的显著优势,建立督促惠企政策落实机制,全面营创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法治营商环境。一是建立惠企政策评价制度。对出台的惠企政策落实效果,引入企业评价指标,由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站在企业立场对政策进行季度评估。二是建立政策调整修订制度。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经集体研究后认为惠企政策无成效或者收效不明显的,可以向县司法局提出修改完善的报告,县司法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启动政策调整修订工作的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保障。县司法局要加强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的指导和日常联系,开展监督员培训,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能力,并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各执法单位要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其开展工作。
(二)强化整改落实。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行政执法单位确实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当依法纠正,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工作。各单位要对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整改落实,对不配合特邀监督员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三)开展综合评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积极履职,实施正当监督,不得以权谋私,不可主观臆断。县司法局每年召开一次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交流研讨会,各执法监督员交流工作心得,对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县司法局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年度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予以通报表扬。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存在违法监督、以权谋私等情况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相关制度。参照深圳等先进地区的制度,制定我县具体管理办法。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公开选聘规则、监督工作规则、监督意见处理规则、人员调整解聘规则,明确选聘范围、选聘条件、监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主要职责、管理方式等,保证此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
(二)开展选聘工作。采取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的方式,选取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充分考虑选聘人员的覆盖面。一是面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动员全县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群众参与报名。二是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下发商请推荐函,由部门推荐各自领域内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三是拓宽人员选聘渠道,从优化营商环境层面,多吸收工商企业从业者、基层社会工作者进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定向从行业协会中邀请一定数量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企业家进入监督员队伍。三种选聘渠道,按照 1:1:1的比例,确定人数。即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5名,单位推荐 5 名,邀请行业协会负责人、企业家 5名。
(三)确定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按照"素质过硬、责任担当、敢于碰硬"的选聘标准,根据人员报名情况以及各单位推荐、邀请人员情况,综合考虑人员的专长、领域等因素确定初步名单,名单初步确定后,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监督效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建立后,创新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方式,按照分行业、分领域、分专业的原则,组建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体育、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七个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小组。同时明确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程序、工作纪律,完善监督意见整改反馈机制,确保监督效果常态化、长效化。
附件:衡东县司法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附件:
衡东县司法局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充分发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衡阳市法治建设"十四五"规划》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县司法局从本县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县司法局具体承担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解聘、人员管理、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及其他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18 周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信用良好,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
(三)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四)重视和支持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工作能力;
(五)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的方式,初步选取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人选;
(二)县司法局对拟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三)将拟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日;
(四)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县司法局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书。
第六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县司法局指导下,对本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本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等活动;
(三)受县司法局委托,专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相关问题,参与重大行政案件的调查、研究;
(四)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向县司法局提出监督动议;
(五)接受行政执法机关邀请,参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行政执法听证会、论证会等活动;
(六)了解、掌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和法定职权情况,及时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本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
(七)承担县司法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第七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四)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任何有损于行政执法监督员形象及未经批准、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五)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六)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相关活动,承担相应的工作;
第八条 县司法局负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日常工作规则和活动方案;
(二)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各类行政执法培训活动;
(四)了解和汇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料和物质保障等。
第九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直接利益联系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时应当佩戴由县司法局统一配发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表明身份,亮证开展监督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县司法局统一收集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反馈。需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的,应当向县司法局提出违法线索,县司法局收到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特邀监督员反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可以向县司法局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每年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两年,聘任期满自动解聘,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六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根据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形比较严重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连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四)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五)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六)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书面声明辞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第十七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县司法局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