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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07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实施部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准予迁入证明材料 | 办理农村户口迁往城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 行政法规 | 公安部门 |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衡东县公安局 | |||
2 |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受理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港[2009]2314号 | 行政法规 | 公安部门 |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衡东县公安局 | |||
3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衡东县水利局 | |||
4 | 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 再生育许可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衡东县卫生健康局 | √ | 行政许可 | 衡东县卫健局 | |||
5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法律 | 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 | 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 | √ | 行政许可 | 衡东县医保局 | |||
6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 | 代理记账审批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行政法规 | 财政部门 | 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 √ | 行政许可 | 衡东县财政局 | |||
7 | 林木采伐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1.《湖南省森林条例》 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的采伐计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逐级下达。森林、林木采伐限额,实行分级管理、专项控制,不得突破和串用。第二十四条 采伐森林、林木必须申请领取采伐许可证。农村村民采伐其房前屋后、自留地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除外。申请和发放采伐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 地方性法规 | 林业部门 | 企业、居民个人 | √ | 行政许可 | 衡东县林业局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 法律 | |||||||||||
8 | 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申请人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或住所变更业务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场管理部门 |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 | √ | 行政许可 | 衡东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 | |||
9 | 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场管理部门 | 合伙人职业资格证明发放部门 | √ | 行政许可 | 衡东县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 | |||
10 | 从事商品经营证明 | 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需提交商品经营证明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工商营业执照; (三)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法律 | 烟草专卖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行政确认 | 衡东县烟草专卖局 | |||
11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思想感情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教育行政部门 | 学校或教育机构、公安机关、工作或居住地基层组织 | √ | 行政许可 | 衡东县教育局 | |||
12 | 校长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的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 法律 | 教育行政部门 | 所在学校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 | √ | 行政许可 | 衡东县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