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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1-11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湘财政发﹝2017﹞13号)和《衡东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包含法律援助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安排)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在法律服务窗口值班、代拟法律文书等工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补助等成本和基本劳务费用。
第三条 补贴标准:
(一)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每件8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800元;审判阶段每件1500元;死刑复核阶段每件3000元。在市区开庭3天及以上在基础补贴上增加200元/件。
(二)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含劳动争议仲裁)每件1500元,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每件1500元,以人民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案件,每件500-1000元。
(三)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补贴标准依照同类案件的补贴标准执行。代理刑事案件的申诉补贴标准依照审判阶段案件的补贴标准执行。经县法律援助中心同意采用视频方式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以及二审适用书面审理的案件应扣减相应的费用。
(四)代拟法律文书,每件(次)200元。
(五)派驻看守所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站、县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窗口的律师值班补贴,每人每天200元。
第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合理控制办案成本、费用支出。对刑事诉讼案件和跨县市区的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含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以及共同诉讼和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有证据证明办案成本确实明显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法律援助人员可向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司法局党组研究批准后可适当提高补贴金额。
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立卷材料。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立卷材料齐全的,按照相应补贴标准,综合工作量、案件质量状况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对于不符合案卷归档要求的,则予以退回补充、完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未经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的;
(二)未及时归档(包括上交案卷和网上归档)或归档案卷不符合案件质量标准的;
(三)擅自终止或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四)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五)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索要或收受受援人及家属财物的;
(七)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八)出现符合终止法律援助情形,承办人应当及时报告而未报告的;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的。
第七条 经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决定终止的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未开展实质性辩护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辩护工作的,可分阅卷、会见、撰写辩护词、开庭四个阶段,每个阶段按本办法补贴标准四分之一支付补贴。其他依法决定终止的法律援助案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为保证办案效果和案卷质量,激励律师办案积极性,对办案效果好、质量高的归档案卷实行奖励机制:
1、在县级(不包括本局内部案卷自查互评)案卷抽查活动中评为优秀案卷的奖励200元/件;
2、在市级案卷抽查活动中评为优秀案卷的奖励500元/件;
3、在省级案卷抽查活动中评为优秀案卷的奖励800元/件;
4、在司法部案卷抽查活动中评为优秀案卷的奖励1500元/件。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执行之前已经指派的案件,按照原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湘财政法〔2017〕13 号)》执行。
衡东县司法局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