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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时间:2018-11-10
刑事法律援助案例
承办情况: 年5月19日,受援人曹斌因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刑事立案,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向法律援助驻看守所工作站的值班律师进行咨询,值班律师对其宣传了法律援助知识并向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得知基本情况后建议并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衡东县法律援助咨询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批为其指派了向律师,负责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仔细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撰写法律意见书,参加开庭审理,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了解后,对被告人涉嫌的盗窃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但对于2017年1月11日和2017年1月19日的两起涉嫌妨害公务行为的认定存在异议,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于指控的第一起妨害公务行为,承办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员你下车走向曹斌时,未开警车,未穿警服,也未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上前就开曹斌的车门,曹斌不清楚对方是什么人,也不清楚其目的,在事后的办案情况说明中的描述可以证实;曹斌也未对办案人员实施暴力,,曹斌在发现有人打开其车门后立即倒车挤坏了几辆车,但未伤害过来开车的人,也未撞开他们开来的车;2、对于指控的第二起妨害公务行为,承办律师认为系公安机关违法执法引起的,不构成妨害公务。当天凌晨6点左右,公安机关进入曹斌家事破门而入,没有经本人其家人同意,也没有在门外喊话表明身份,是通过砸门、破窗方式进入的,进入后公安机关也未表明身份,直接撞开其房门,进入房间时,因光线昏暗,曹斌在不清楚对方是什么人的情况下,处于自卫挥刀,看到人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才亮明身份,曹斌便再未反抗,只是将刀架在脖子上,但此时,办案人员仍未出具拘留证或拘传证等任何凭证。综上,曹斌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具有诸多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承办结果:承办人的辩护意见得到合议庭的部分采纳。最后,除盗窃罪外,法院仅对第二起涉嫌妨害公务行为进行认定,对其量刑认为过重不予采纳,判决从轻处罚。 简要点评: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在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时,不能停留在走形式、走过场,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就认真采纳了承办人的辩护意见,较好的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从而正确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