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司法局
> 法规文件
来源:县政府 发布时间:2025-06-03
索引号 | 00000000/2025-20252090 | 统一登记号 | HDDR-2025-00001 | 文号 | 东政发〔2025〕1号 |
公布时间 | 2025-06-03 | 来源 | 县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2030-06-02 |
东政发〔2025〕1号
衡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市驻县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建立县级层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乡镇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加快乡镇劳动保障调解组织建设,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并做好本辖区内农民工信访维稳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相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如农民工因拖欠工资上访或发生其他突发性事件,各行业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接访或处置。
县发改局负责将项目立项或项目核准情况及时推送给县人社局,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县人社局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每月优先安排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工费。
县公安局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县人社局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经县人社局请求,县公安局应派人协助处理。
县司法局负责将农民工列入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依法及时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各商业银行负责及时为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并监督账户内资金使用情况,专户内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县总工会负责加强"工会+人社"调解组织建设,依法开展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调解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一)工资支付制度。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转账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按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留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必须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清单。禁止将农民工工资分拆支付或支付给农民工直系亲属。
(二)实名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项目建设现场条件允许的必须建立实名制打卡系统和农民工专用通道,项目施工较为分散的,也必须建立考勤机制,未订立劳动合同及未通过考勤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施工。用人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责。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并负责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三)工资专用账户和人工费分账制度。
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要求,签订分账制协议,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将人工费按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各行业根据各自人工费占工程费用的比例自行确定,不得低于当月工程结算量的15%。
(四)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项目劳资专管员审核,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农民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五)工资保证金制度。
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未完工之前,动用保证金支付工资,必须在10天内补足。工资保证金按施工合同金额1.5%存储,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2年内拖欠工资被责令整改或处理(处罚)的单位,其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提高50%,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存储金额提高100%。工资保证金可以用保证保险替代,但2年内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责令整改、处理(处罚)或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除外。
(六)先行垫付和清偿制度。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或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七)维权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驻地办公区主要出入口、农民工集中生活区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明示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农民工权益救济渠道、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将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按月进行公示。
三、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综合治理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县农民工工作暨根治欠薪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社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各相关部门为成员。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县领导参加,主要是听取各成员单位根治欠薪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治理欠薪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和重大事项。
(二)开展用人单位守法信用等级评价。
推行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开展建筑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一年评价一次,分为ABC三个等级。A为劳动保障的诚信等级良好企业,B为合格企业,C为不合格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且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的,一律定为C等级。县人社局具体负责建筑行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在建工程项目欠薪问题线索实行一案多查。涉及在建工程项目问题线索,既要核查具体问题线索,又要核查该公司在我县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欠薪问题,还要核查所有项目落实工资支付制度的情况。对未按条例规定落实的项目,在下达整改指令后拒不整改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标准从严处罚。
县人社局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同时,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的形式,曝光有关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自然人。
(四)对欠薪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
(五)严厉查处行业职能部门、国有企业在根治欠薪方面的不作为行为。
因各行业部门监管不力,各职能部门、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未依法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条例规定从严处理,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责任追究。
对因乡镇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不到位,导致乡镇或部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县人民政府约谈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