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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 发布时间:2023-08-17
索引号 | 00000000/2023-71980 | 统一登记号 | HDDR-2023-01004 | 文号 | |
公布时间 | 2023-08-17 | 来源 | 衡东县 | 信息有效期 |
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东政办发〔2023〕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以下简称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七)采取EPC、PPP模式或者其他投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严格限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工程范围、增加建设规模和提高投资标准,如确因县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及重大技术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变更,应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成立衡东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变更行使管理决策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变更办)在县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由政府办联系财政工作的副主任和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和县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第二章 工程变更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工程变更范围
(一)县政府法定文书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变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
(三)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四)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材料设备与专业工程暂估价确认偏差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
(六)清单工程量变更减少或清单项目取消引起的负变更。
(七)政策性调整、建设期主材设备价格上涨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列入不可预见费内考虑。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划分
工程变更分为合同内变更和合同外变更
(一)合同内变更是指中标合同总价内的变更,包括:合同内清单项目取消或调整、合同内所含不可预见费的50%部分(剩余50%部分作为政策性调整、主材设备调差的预留资金;合同约定不调差的,不可预见费全部列入合同内变更)。按累计变更金额(含负变更,下同)大小划分为50万元以下、50万元至400万元、400万元以上三档。
(二)合同外变更是指超过中标合同总价部分的变更,按累计变更金额大小划分为100万元以下、100万元至400万元、400万元以上三档。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合同内变更审批权限及程序
1.变更申报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变更比较方案(含相应的图纸、预算等),并填报好工程变更申报表。
2.变更审批
(1)累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2)累计变更金额50万元至400万元的,工程变更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由分管副县长审批。
(3)累计变更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县长审签后,由常务副县长审批。
(4)单项单次变更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先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召开专家评审和变更办成员单位部门联审会,并邀请项目联系领导和项目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参加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后再按程序审批。
3.评审与备案
(1)累计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合同内变更预算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核;累计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合同内变更按程序审批后,变更预算应报变更办评审。
(2)经批准的合同内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将完整的变更审批资料及时报变更办、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合同外变更审批权限及程序
1.变更提出
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事项的提出,必须先向县政府出具书面报告,报分管副县长把关、常务副县长同意后,方可启动变更申报。
2.变更申报
比照合同内变更申报要求办理。
3.资金来源论证
根据变更比较方案及预算,项目建设单位与县财政支出股室对接,落实并出具变更增加资金来源论证意见,无资金来源一律不得变更。
4.变更审批
(1)合同外变更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报项目主管部门初审,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签后,由县长审批。
(2)单项单次变更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外变更,须先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召开专家评审和变更办成员单位部门联审会,并邀请项目联系领导和项目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参加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后再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签,由县长审批。
(3)累计变更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再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签,由县长审批。
5.评审与备案
(1)经审批同意的合同外变更,变更预算应报变更办评审。
(2)经批准的合同外变更,建设单位应将完整的变更审批资料及时报变更办、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工程变更按本变更办法审批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应变更审批要求的,需按原渠道审批的原则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项目变更后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的,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概算调整审查,否则不得纳入变更。
第十条 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同时报请变更办派员见证,并在应急抢险工程实施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工程变更手续。除此之外,严禁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申报审批实行表格管理
变更申报审批由建设单位统一填报《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名称、概算金额、合同金额、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等基本情况以及变更类别、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变更理由等相关情况,并视变更事项实际需要附送以下资料:
(一)两种以上的工程变更比选方案及相应的预算;
(二)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原施工图、拟变更施工图;
(三)变更资金来源论证意见;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同一合同事项的变更(含同一项目可预见相关联的变更事项)应集中申报,不得肢解拆分申报。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严格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计价
(一)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二)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部分,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必须重新组价;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材料价格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没有发布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参照市场价。
(三)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但如果投标综合单价低于市场成本价则按市场成本价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后,建设单位可依据变更批复签订原合同补充协议,若原承建单位的施工资质不能满足工程变更的需要,或工程变更新增项目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但符合湘政办发〔2019〕31号文第十五条情形,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经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规定
(一)按本办法实施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变更预算经变更办评审并备案的,变更部分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可比照原合同支付比例执行;
(二)未按本办法实施程序审批的工程变更,变更预算未经变更办评审并备案的,不得支付变更工程进度款。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送审金额超过备案合同价(经审批并向变更办备案的合同外变更增加金额可视为追加合同价款处理)的工程项目,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情况报告,并与县财政支出股室对接,落实并出具增加资金来源论证意见;对超过备案合同价10%的须先由县纪委监委组织审计局、财政局进行甄别并出具调查处理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县财政局方可受理工程结算送审资料。
第十七条 本变更办法出台前已发生但未履行变更审批流程的变更事项和变更事项均已履行审批流程但竣工结算送审金额超备案合同价的项目,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一)已发生但未履行变更审批流程的变更事项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项目变更后竣工结算送审金额未突破备案合同价(经审批并向变更办备案的变更,与财政支出股室对接落实资金来源后可视为追加合同价款处理)的,工程变更申报表仍按原规定填报,但变更办不再进行变更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召开党组会议会商形成书面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纳入竣工结算一并审核;
2.项目变更后竣工结算送审金额突破备案合同价(经审批并向变更办备案的变更,与财政支出股室对接落实资金来源后可视为追加合同价款处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变更报批前,须与县财政支出股室对接,落实并出具增加资金来源论证意见。其中:
(1)突破备案合同价10%以内的,工程变更申报表仍按原规定填报,但变更办不再进行变更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召开党组会议会商形成书面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纳入竣工结算一并审核;
(2)突破备案合同价10%以上的,先由县纪委监委组织审计局、财政局对变更原因进行甄别并出具调查处理意见后,经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方可纳入竣工结算一并审核。
(二)此前变更事项均已履行审批流程但竣工结算送审金额超过备案合同价(经审批并向变更办备案的变更,与财政支出股室对接落实资金来源后可视为追加合同价款处理)的项目,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情况报告,并与县财政支出股室对接,落实并出具增加资金来源论证意见;对超过备案合同价10%的须先由县纪委监委组织审计局、财政局进行甄别并出具调查处理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县财政局方可受理工程结算送审资料。
第四章 政策性调整和主材、设备价格调整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有关结算、调价条款必须经财政审核备案,并对政策性调整和主材、设备价格调差在合同专用条款按风险共担原则进行明确约定,合同内未明确约定的一律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 合同期内行业造价管理部门颁布新的人工费、机械费等政策性调整文件的,不予调整;非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超过合同工期的部分也不予调整;确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经甄别并审批后,超过合同工期的部分可以按风险共担原则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设备价格调整条款要明确:材料设备调差种类范围、调差基准价和调差目标价的确定方式、调差风险分担比例、对合同调整部分风险分担比例参照行业部门规定、调差目标价由建设单位商财评按财评定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材料预算价、市场询价的顺序确定。合同工期一年内或合同金额400万元以内的项目,不予调整。
第二十二条 材料与设备换用、材料设备与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定价程序:由建设单位组织财政、审计、变更办相关行业成员单位分别询价、共同调查、会商定价,定价后由建设单位验收签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扣减合同酬金,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承担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勘察单位因工程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设计单位因设计出现重大失误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三)监理单位未从安全、进度、质量及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未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四)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的;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结算,乱审、漏审、错审的。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建设单位先实施后申报、违规变更、违规支付变更价款等行为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避免或减少变更的配套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项目前期的资料收集和现场实地调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精心组织可研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重大项目在各阶段设计完成后,应按规定组织相关技术、经济专家评审,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参加,重点对方案、初设、概算审核把关。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招标人职责,自主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编制、审查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并按程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和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进行评审后才能发布。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和监督,严防潜水和不确定隐性条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必须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对合同专用条款和变更相关条款(含政策性调整、主材价格上涨因素)必须明确清晰予以约定。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加强过程跟踪监督,严格实行过程跟踪评审和跟踪审计,对工程结算评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严格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重大问题的工程结算比照第七条,由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变更办成员单位及项目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召开联席会审会议。会议形成的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签后,由县长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将本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写入合同专用条款中。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施工完成的项目其工程变更管理仍按东政办发〔2020〕5号文件执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已签订合同未施工的项目,其工程变更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正在施工的项目,已施工部分其工程变更管理仍按东政办发〔2020〕5号文执行,未施工部分其工程变更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一)
:2.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二)
3.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三)
4.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四)
附件1
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一)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
概算金额(元)其中:工程费用(元) | 合同金额(元) 其中:不可预见费(元) | |||||
上限值(预算)金额(元) | 上限值(预算)报告文号 | |||||
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元) | 本次变更申报金额(元) | |||||
序号 | 变更事项 | 变更理由 | 申报金额 | 变更类别 | ||
注:1.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简明扼要,表格不够可附另册详细说明。2.概算金额为总项目的子标段概算金额。3.本表由建设单位填报。4.本表必须双面打印。
施工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勘察、设计单位 意 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
经 办 人: 分管负责人: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项目主管部门 意见(选填) |
经 办 人: 分管负责人: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注:本表适用于累计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合同内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形。
附件2
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二)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
概算金额(元)其中:工程费用(元) | 合同金额(元) 其中:不可预见费(元) | |||||
上限值(预算)金额(元) | 上限值(预算)报告文号 | |||||
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元) | 本次变更申报金额(元) | |||||
序号 | 变更事项 | 变更理由 | 申报金额 | 变更类别 | ||
注:1.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简明扼要,表格不够可附另册详细说明。2.概算金额为总项目的子标段概算金额。3.本表由建设单位填报。4.本表必须双面打印。
施工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勘察、设计单位 意 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
经 办 人: 分管负责人: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项目主管部门 意见(选填) |
经 办 人: 分管负责人: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专家评审及部门联合会审意见 (选填)
|
会审意见:
专家签字:
部门与会人员签字:(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自然资源,财政,审计) |
分管副县长意见 |
注:本表适用于累计金额50万~400万元的合同内变更报分管副县长审批的情形。单项单次变更金额100万以上的变更须召开专家评审及部门联审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变更审批附件,同时与会人员应在本表“专家评审及部门联合会审意见”栏签字。
附件3
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三)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
概算金额(元)其中:工程费用(元) | 合同金额(元) 其中:不可预见费(元) | |||||
上限值(预算)金额(元) | 上限值(预算)报告文号 | |||||
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元) | 本次变更申报金额(元) | |||||
序号 | 变更事项 | 变更理由 | 申报金额 | 变更类别 | ||
注:1.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简明扼要,表格不够可附另册详细说明。2.概算金额为总项目的子标段概算金额。3.本表由建设单位填报。4.本表必须双面打印。
施工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勘察、设计单位 意 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
经 办 人: 分管负责人: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项目主管部门 意见(选填) |
经 办 人: 分管负责人: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专家评审及部门联合会审意见 (选填)
|
会审意见:
专家签字:
部门与会人员签字:(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自然资源,财政,审计) |
分管副县长意见 | |
常务副县长意见 |
注:本表适用于累计金额400万以上的合同内变更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的情形。单项单次变更金额100万以上的变更须召开专家评审及部门联审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变更审批附件,同时与会人员应在本表“专家评审及部门联合会审意见”栏签字。
附件4
衡东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四)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
概算金额(元)其中:工程费用(元) | 合同金额(元) 其中:不可预见费(元) | |||||
上限值(预算)金额(元) | 上限值(预算)报告文号 | |||||
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元) | 本次变更申报金额(元) | |||||
序号 | 变更事项 | 变更理由 | 申报金额 | 变更类别 | ||
注:1.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简明扼要,表格不够可附另册详细说明。2.概算金额为总项目的子标段概算金额。3.本表由建设单位填报。4.本表必须双面打印。
施工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勘察、设计单位 意 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
经 办 人: 分管负责人: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项目主管部门 意见(选填) |
经 办 人: 分管负责人: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
专家评审及部门联合会审意见 (选填)
|
会审意见:
专家签字:
部门与会人员签字:(住建、交通、水利、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自然资源,财政,审计) |
分管副县长意见 | |
常务副县长意见 | |
县长意见 |
注:本表适用于合同外变更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的情形。单项单次变更金额100万以上的变更须召开专家评审及部门联审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变更审批附件,同时与会人员应在本表“专家评审及部门联合会审意见”栏签字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