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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05
衡东县司法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机构名称 | 职权类型 | 责任部门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187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许可 | 公共法律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申请资料转报给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74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中心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符合援助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提起异议审查的权利;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 3.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75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给付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程序报请审定,依法进行补贴发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76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给付 | 基层法治建设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程序报请审定,依法进行补贴发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77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给付 | 基层法治建设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程序报请审定,依法进行补贴发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78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确认 | 公共法律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申请资料转报给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79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奖励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程序报请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六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80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奖励 | 基层法治建设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程序报请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8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奖励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程序报请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82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奖励 | 公共法律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程序报请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六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条 ;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8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登记许可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许可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转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申请资料转报给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8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处罚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85 | 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处罚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处罚 | 公共法律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86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处罚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二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87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处罚 | 公共法律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88 | 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处罚 | 公共法律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8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处罚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9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冒用律师名义执业;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处罚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检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的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告知: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预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91 | 对公证机构的日常和重点监督检查、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检查 | 公共法律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92 |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及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检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对公证机构及负责人年度进行考核。 2.处置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93 | 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检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法制宣传教育进行评估考核; 2.处置责任:评估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94 | 对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行政奖励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程序报请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95 | 公证员、律师年度考核及结果备案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法律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备案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的书面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96 | 公证员年度考核及结果备案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法律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97 | 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法律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98 | 律师事务所辞退律师和将律师除名的备案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899 | 终止法律援助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援助中心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送达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900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送达申请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2.《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901 | 基层法律服务所解聘,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备案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90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补换发审批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法律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903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备案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法律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1904 |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人员备案 | 衡东县司法局(法制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治建设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第九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