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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时间:2021-09-10
索引号 | 00000000/2021-84134 | 统一登记号 | HDDR-2021-01006 | 文号 | 东政办发﹝2021﹞10号 |
公布时间 | 2021-09-10 | 来源 | 县政府办文件 | 信息有效期 | 2026-09-09 |
HDDR-2021-01006
东政办发﹝2021﹞10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村民建房监管职责
及优化审批流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维护村民的基本居住权益,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合理有序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衡阳市农业农村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相关部门村民建房审批职责
(一)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及其监管是指县域内、城镇规划范围以外农村村民新建、改(扩)建、翻建住房的建设审批及监督管理。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建房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涉及的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或划定村民建房引导区(建房点)。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监管第一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的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落实村民建房“三到场”措施(村民申请建房选址到场、动工前定位放线到场、竣工后核实核验到场)。
(五)县住建局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六)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广体局、国家洣水湿地公园管理处等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明确村民建房要求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包括正房和附属用房全部所占土地。每户占地面积,使用耕地不得超过130㎡、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使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使用多种类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类型的比例进行计算最大用地面积。
(二)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暂未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建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先行划定村民建房引导区(建房点),并向县人民政府承诺,将上述建房引导区(建房点)纳入村庄规划。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房的;
2.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策标准的;
3.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拆除重建的;
4.原住房因灾损毁,需重建的;
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4.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改作生产经营等其他用途的;
5.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6.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且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7.因户籍变动,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有住房的;
8.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
9.占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域建房的;
10.占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建房的;
11.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建房的;
12.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的(高速公路不少30m、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乡道不少于5m);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三、规范村民建房审批流程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建房。其审批手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经村民小组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村委签字同意;
2.申请人身份证和本户籍内人员户口簿;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二)村级公示。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村民递交的《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后,应当核实相关情况,并在村级公示栏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应当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公示后收到的意见,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住房情况、拟建房具体位置、面积、地类、层数、平面图、主体及附属建筑情况等信息。
(三)踏勘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踏勘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踏勘审批表》中出具明确的意见,对需要其他部门核实情况的,相关单位应当核实并出具明确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予以政策解释。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拟建房点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属于划定的村民建房引导区(建房点)及地类的认定,对建房点是否属于各自管辖区域、是否准予建房出具明确意见,审查申请人是否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通过村组审核公示等,综合提出审批建议。
对符合乡村规划,占用宅基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拆旧原址建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批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占用林地的,先行办理占用林地许可手续),分批次报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批准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定位放线。申请人办理宅基地和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定位放线。经定位放线后,申请人方可开工建设。定位放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核实核验。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村委会提出核实核验申请,由村委会汇总申请表后转呈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核实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书。
(六)登记发证。经验收核实,符合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许可要求的,申请人按不动产登记规程申请不动产登记发证。
附件:1.衡东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衡东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村民建房会议记录
4.衡东县村民用地公示
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踏勘审批表
6.衡东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放线确认记录表
7.衡东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验收意见表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附件1
衡东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其它___)。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已组内评议:1.是 2.否 | 是否已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 |||||||||||||||
申请 理由
| 选择序号打“√”: 1.危房。2.房屋功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3.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4.符合分户条件分户无房。5.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6.城镇化发展要求聚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手指纹印: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
附件2
衡东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_______镇_______村_______组使用宅基地建住宅房,现郑重承诺:
1.本户申请宅基地和建房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缴纳农用地占用税;
2.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3. 本户申请宅基地范围和建房经过所在村、组一致协议同意,没有土地权属纠纷和邻里矛盾,不造成信访、告状等不良影响;
4.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公示的内容、位置、面积、层数和建筑高度动工建设,在批准后_______ 月内建成并使用;
5. 建设期间,保证建筑材料堆放整齐,不影响安全;保证文明施工,不扰邻;保证配套设施同时建设,使用时不影响邻居生活。
6.新住宅房建设完成,1年内拆除旧住宅房,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保证妥善处理建筑垃圾,不影响周边环境优美。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以上承诺,政府部门可取消我申请资格,所新建住房自行拆除,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手模印):
年 月 日
附件3
衡东县 乡镇 村(社区) 组
村民建房会议记录
时间:
地点:
参会人员:
主持人:
会议内容:讨论 (申请建房人姓名)建房用地问题
到会情况:
一、申请建房户情况介绍:户主 是 村(社区) 组人,属于 村级集体经济成员,现有家庭人口 人,现有住房 处,共计面积 平方米,因(房屋老旧、分户需要)拟申请在 (位置)新建(改扩、翻建、选址新建)住房,用地面积 平方米,四至界限是:东 ,南 ,西 ,北 。拟建房屋高度为 米,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该户的建房合法性、合理性、“一户一宅”、规划合理性、是否承诺建新拆旧,用地情况介绍。
三、参会人员是否同意:
与会户主签字认可:
四、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该组现有农户 户,本次会议经过表决:同意 户,不同意的 户,按照规定,本次会议同意 (申请建房人)申请建房,符合建房规定,拟报请上级批准。
村(社区) 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衡东县 乡(镇) 村(居)民
用地公示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1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衡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村(居)委会于 年 月 日受理 组村民 的建房用地申请,现已经该组村民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村(居)两委实地勘查并确认该宗地位于 。四至界限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拟占用土地面积为 m2,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现予以用地公示。若对公示的土地权属或申请条件持有异议者,请在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村(居)委会相关同志联系,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村(居)委会将依程序对该宗土地上报 乡镇(街道)予以审批。
村(居)委会
2021年 月 日
附件5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踏勘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 息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 面积 | ㎡ | 房基占地 面积 |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 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 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 面积 |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 意见 |
其他部门包括该宗宅基地所涉及的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林业、生态环境、电力、文旅等部门。 | ||||||||||||||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街道)审核批准意见 |
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主要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
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6
衡东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放线确认记录表
申请人姓名 | 审批情况 | 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宅基地批准书号: | ||||
拐角座标参数 | 批准面积 | 批准层数 | ||||
东至: | 南至: | |||||
西至: | 北至: | |||||
| ||||||
建房申请人(签字): 村委会(签字):
乡镇农业农村部门(签字): 乡镇自然资源部门(签字): 年 月 日 |
注:该确认记录表一式3份,1份存镇农业农村部门,1份村委会日常监管用,1份建房户作验收用。
附件7
衡东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验收意见表
申请人 | 身份证号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批准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验收单位 意 见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 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