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东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时间:2021-09-03

索引号 00000000/2021-84133 统一登记号 HDDR-2021-01005 文号 东政办发﹝2021﹞9号
公布时间 2021-09-03 来源 县政府办文件 信息有效期 2026-09-02

HDDR-2021-01005

                              

东政办发﹝20219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东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市驻衡单位:

《衡东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3           

 

 

 

 

 

衡东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水生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天然水域组织垂钓活动的单位和进行垂钓活动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钓鱼的行为。

第四条 天然水域是指未进行国有(集体)水域滩涂养殖登记的江河、库汊、溪流等天然形成的水体。

第五条 天然水域的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划定禁钓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是指

(一)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二)城区公园水域;

(三)高压线下、桥面、渡口码头、河坝上下游300米内、船闸水闸等水工建筑物处、陡峭堤岸地段等有垂钓安全隐患的区域;

(四)其他明令禁止垂钓的区域。

上述具体范围及位置以垂钓水域地图标示公布,并在禁钓区设立标示标牌。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建立垂钓备案登记制度。积极引导垂钓人员成立垂钓协会等民间组织,其组织应到县农业农村局报备

  因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禁钓水域以垂钓方式采集水生生物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加强对团体性、群体性垂钓活动的管理,凡组织20人以上大型娱乐性垂钓活动,组织者须事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备征得同意,并接受全程监管。

渔政执法机构要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渔政日常执法管理范畴,开展专群结合的巡查和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将垂钓管理纳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河长制绩效考核范围

  垂钓区内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垂钓方式,每人每天垂钓渔获物重量不超过10千克,单条渔获物重量达到10千克以上的,当天不得再进行垂钓。

十一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使用船舶、竹筏、皮筏等水上漂浮设施离岸垂钓。

(二)禁止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爆炸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三)禁止使用探鱼设备、鱼枪、弓弩、锚鱼等手段钓鱼射鱼

(四)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五)严禁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含多钩仿生饵)等对水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六)严禁使用其禁用的钓具

(七)严禁钓获物买卖交易

以上禁止的行为均为非法捕捞行为,违反以上禁止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捕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捕品种:国家保护鱼类及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在河堤边搭建钓台、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等垃圾收纳带走,摒弃不良习惯,爱护公共卫生。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乡镇巡查人员依法开展的行政检查工作。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  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分工负责: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我县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垂钓等非法捕捞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垂钓人员、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垂钓人员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破坏、污染的违法行为。

县水利局:负责劝导在全县河坝建筑物及上下游300米范围内进行垂钓的人员,对不听劝导的,及时报告县公安机关或农业农村局执法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非渔船舶参与垂钓行为的管理,打击非法营运,加强码头的垂钓管理。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区区域内被划定为禁钓区域进行管理。配合农业农村执法机构对非法垂钓人员进行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打击销售、买卖水生野生动物、非法渔获物及生产销售禁用渔具等行为

沿河乡镇: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禁渔期垂钓管理,对违法违规的垂钓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配合职能部门依法处罚。对拒绝配合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及时报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执法机构依法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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