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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时间:2021-07-02
索引号 | 00000000/2021-84131 | 统一登记号 | HDDR-2021-01004 | 文号 | 东政办发﹝2021﹞6号 |
公布时间 | 2021-07-02 | 来源 | 县政府办文件 | 信息有效期 | 2026-06-30 |
HDDR-2021-01004
东政办发﹝2021﹞6号
关于印发《衡东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
《衡东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
衡东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原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依法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举报事项超出县应急管理部门职能范围的,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将举报材料移交具有职能的相关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734-5212333,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应急管理局对受理的权限范围内举报,应立即组织核查处理,依法严厉查处,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受理的举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对举报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或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200元-2000元;
(二)举报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奖励1000元-5000元;
(三)举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奖励200元-2000元;举报非法储存或超量储存烟花爆竹,奖励1000元-5000元;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1000元-5000元;
(五)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奖励200元-2000元;
(六)举报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审查,擅自进行施工或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奖励1000元-5000元;
(七)举报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奖励1000元-5000元;
(八)举报有现实危险性,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1000元-5000元;
(九)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属于应当强制淘汰的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装备,可能导致事故的,奖励500元-2000元;
(十)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奖励200元-1000元;
(十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而进行高危作业,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奖励1000元-5000元;
(十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奖励200元-2000元;
(十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奖励200元-2000元;
(十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上岗,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情节严重的,奖励200元-2000元;
(十五)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奖励200元-2000元;
(十六)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奖励200元-2000元;
(十七)举报其他情节严重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奖励100元-1000元。
县应急管理局应根据举报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
第十条 多人举报同一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县应急管理局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就同一案件多次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县应急管理局确定后的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县应急管理局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县应急管理局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存在特殊情况的举报人无法按时领取奖金的,在充分说明情况后,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监管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一律移送县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县应急管理局专项列支。
第十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举报受理、信息核查、奖金核定和奖励兑现等相关责任人及具体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接受24小时举报。信函举报地点:衡东县应急管理局;举报专用邮箱:hdxyjj0734@163.com;举报电话:0734-5212333。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