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司法局
> 法规文件
来源: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时间:2021-06-18
索引号 | 00000000/2021-84125 | 统一登记号 | HDDR-2021-00006 | 文号 | 东政发〔2021〕4号 |
公布时间 | 2021-06-18 | 来源 | 县政府办文件 | 信息有效期 | 2026-06-17 |
HDDR-2021-00006
东政发〔202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出让供应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出让前期工作
(一)坚持规划先行。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制定出让宗地规划条件时,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须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须明确各种规划用途的范围和兼容比例。住宅项目容积率必须不小于1.0。
(二)坚持“净地”出让。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已注销原权属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土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不得出让。
(三)严格审查出让用途。土地出让应当按宗地确定用途。根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完成分割,再按宗地出让。原则上不得将两宗或两宗以上的宗地捆绑整体出让。对关联度高、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按不同用途分割供应或宗地分割后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可以按一宗土地整体出让供应。
二、规范土地出让程序
(四)组织地价评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土地出让前采用公开方式委托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土地估价报告,并按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估价结果作为集体决策确定出让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编制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年限、规划条件、土地成本、评估价格、出让方式、起拍(挂)价、竞买保证金、竞买人资格等内容。经营性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工业用地不得低于国家颁布的最低价标准。
(六)坚持集体决策。出让方案应经县土地矿产资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决策机构集体会审决策,明确竞买保证金、出让底价、出让方式、出让年限等要素。
(七)严格组织交易。土地出让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八)及时签订合同。土地成交后,受让人须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一律解除成交,终止供地。
三、规范出让公告管理
(九)规范公告发布内容。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出让公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宗地出让主体、出让形式、出让年限、出让面积和规划条件、竞买保证金、土地现状条件、开发建设期限等公告要素进行严格把关。
(十)合理设置竞买条件。土地出让公告中不得设置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不得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竞买须知或竞买现场加设任何具有倾向性、歧义性、排他性条件。
(十一)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规定。严格执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8〕1号),推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三种供地方式并存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
四、规范土地协议出让方式
(十二)因城市规划调整及进行旧城改造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十三)规范协议出让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1.除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其它用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根据规划审查确认不能进行单体设计和单独使用的零星地块,含城市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
3.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
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5.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五、严格土地出让履约管理
(十四)严格按合同开发建设。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对于符合规划有关规定,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且不属于出让合同约定或政策法规规定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程序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或规划容积率许可手续后,再调整土地出让价款,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
六、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管理
(十五)规范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出让合同签订前须缴纳不低于出让总价款50%土地出让金,余款在一个月内缴清。受让方应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款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履行缴款义务。
(十六)禁止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成交后,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按土地出让收入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各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以土地换项目、以土地作补偿、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十七)严格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县国库。
七、严肃查处土地出让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严禁利用职权干预插手土地出让。不得通过招商协议、投资协议等形式事先确定经营性用地开发业主,约定或承诺优惠地价,或者以返还土地出让金等形式变相低价出让土地;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对具体地块出让提出要求;不得违规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底价;不得干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和出让结果,违规批准调整土地用途或其他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违规处理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等。对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八、其他规定
(十九)加强土地出让环境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和其它工业以及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必须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风险评估工作;经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为被污染场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办理收储、出让等土地相关手续。
(二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