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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政府文件 发布时间:2021-02-28
索引号 | 00000000/2021-69495 | 统一登记号 | HDDR-2021-00001 | 文号 | 东政通〔2021〕2号 |
公布时间 | 2021-02-28 | 来源 | 县政府文件 | 信息有效期 | 2021-02-26 |
HDDR-2021-00001
衡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的通告
东政通〔2021〕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以及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决遏制耕地抛荒,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稳定粮食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抛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文件精神,要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面积,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粮化现象,对已经非农化、非粮化能恢复种植粮食作物的,要尽快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并同步实施耕地质量提升,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优先种植三大主粮(水稻、红薯、大豆),其他耕地宜粮则粮、应种尽种,大力开展集中育秧,发展双季稻生产,确保稳住现有粮食种植面积。
二、严禁耕地拋荒。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废耕地。在不改变耕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单位或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乡镇组织村组做好耕地抛荒摸底排查,对抛荒耕地承包农户出具限期恢复耕种通知书。对无力耕种的农户,村组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进行流转;对弃耕的一年性抛荒耕地,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代耕代种。对连续抛荒两年及以上的耕地,由发包方(村民小组)统一收回并流转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代耕代种。
三、严格执行种粮补贴政策。按照《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办发〔2015〕72号)文件精神,严格实行“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谁种植补贴谁”的补贴政策,精准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代耕代种或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委托种植大户等代耕代种的耕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代耕代种者享受。对抛荒的耕地,或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落实粮食生产责任。乡镇、村组要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层层落实责任,做到“应种尽种、多作多产”。对粮食生产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没有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和辖区内连片抛荒5亩以上(含5亩)耕地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等情形,将按照《衡东县粮食生产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予以追责。
五、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对继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违法建房等破坏耕地、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