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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政府文件 发布时间:2017-05-18
索引号 | 00000000/2017-15866 | 统一登记号 | HDDR-2017-00009 | 文号 | 东政通【2017】11号 |
公布时间 | 2017-05-18 | 来源 | 县政府文件 | 信息有效期 | 2022-05-18 |
HDDR-2017-00009
关于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及联合执法
工作的通告
东政通[2017]11号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全面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及联合执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衡东县登记注册的机动车(6年以内免检车辆除外),必须到具有机动车尾气检测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依法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将县城主城区东至世纪大道、西至衡东大道公路大桥东端、南至衡岳南路公路大桥北端、北至衡岳北路金花公路桥南端的范围,划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黄标车禁行区。
三、严禁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严禁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超标车辆或非道路移动机设备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将强制报废。
四、由县环境保护局会同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工作组,从严加强对县城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质量、检验机构及维修单位等进行监管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五、一旦发现超标排放,或机动车尾气检测、维修及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电话举报投诉。
投诉电话: 衡东县环境保护局0734-5222473
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0734-521127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