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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11
索引号 | 00000000/2020-58986 | 统一登记号 | HDDR-2020-01005 | 文号 | |
公布时间 | 2020-03-11 | 来源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信息有效期 | 2025-03-10 |
HDDR-2020-01005
东政办函〔2020〕15号
关于印发《衡东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东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
衡东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项目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推进增减挂钩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8〕77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和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衡东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东政办函〔2018〕5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增减挂钩项目包括拆旧区和建新区,适用于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实施的所有经批复增减挂钩项目。项目区域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得重复、交叉,复垦的耕地不再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第三条 增减挂钩项目复垦指标归衡东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投资人。本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增减挂钩项目投资人。投资人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经批复的指标额度和投资预算规模,以抵押物担保和增减挂钩指标收益为土地开发成本支付来源,向金融机构申请增减挂钩项目贷款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项目施工管理。
(一)增减挂钩项目选址测量、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编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投资人委托地块所在乡镇依法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二)“空心房”整治和拆旧区拆除施工由投资人委托各乡镇负责实施,各乡镇按自然资源局要求填写好补偿调查表,经补偿对象、调查人员、村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签字盖章认可后,由乡镇和村共同与农户签订拆除补偿协议。
(三)纳入批复的选址范围内各乡镇农户宅基地或零散未利用地复垦,由项目投资人委托各乡镇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复垦,各乡镇要按照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的协议模板和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复垦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实施项目。
(四)纳入批复的选址范围内,集中连片废弃工矿地和集中连片未利用地复垦,由项目投资人根据投资规模,按有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复垦施工单位实施。
(五)施工监理单位由投资人依法确定实施。
(六)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培肥第一年由施工方负责,第二、三年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七)对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具体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投资人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报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来源包括指标有偿转让收入、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报批而免交的省市建设用地报批费用和土地出让收入结余等。
第七条 增减挂钩项目通过省市验收并批复指标后,指标优先预留农村发展用地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指标,节余指标由县自然资源局分三年有计划有偿转让。节余指标主要用于公共设施、民生项目用地和经营性项目用地。
第八条 利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供应土地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减挂钩指标收入缴入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收管理,确保相关收入及时足额缴库,不得减免或返还相关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增减挂钩项目支出包括项目包干费用、融资成本、税费以及合理利润等,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对投资人投资额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投资人申请的增减挂钩项目支出需求,制定年度指标出让交易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根据项目资金收入进度,审核其费用额度后,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给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在项目融资金融机构开设“衡东县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专户”,与投资人办理项目支付和结算手续。
(一)项目包干费用范围及标准。增减挂钩项目按复垦设计地类总额包干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项目包干经费包括增减挂钩实施方案编制、测量、规划设计、“空心房”整治、拆旧区自愿退出奖励、拆旧和复垦施工、监理、设备购置、竣工验收、工程管理、乡镇(业主)工作经费、后期管护、不可预见费、税费等相关费用。
1. 拆旧和复垦施工结算价格按约定不超过财政评审出具的上限值进行结算。
2.“空心房”住宅和杂屋拆除补偿奖励按不超过《关于印发<衡东县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函〔2019〕22号)文件执行。
3.拆旧区建筑物及附着物自愿退出奖励以《衡东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建筑物及附着物自愿退出奖励办法(试行)》(东政办发〔2018〕20号)文件为准。施工要求以设计图为准,工程量以完成验收工程量据实结算。
4.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耕种培肥补偿旱地200元/亩/年,耕地后期维护期为3年,费用为500元/亩。
5.工作经费以乡镇拆旧施工、复垦施工结算数为计算依据(奖励补偿等不纳入计算范围),县自然资源局、投资人和乡镇(含村)分别计提5%、5%和90%,各乡镇工作经费总额为投资额分段计算之和。
工程量小于等于500万元按2.8%计算,500万元至1000万元按2.6%计算,1000万元至3000万元按2.4%计算,3000万元至5000万元按2.2%计算。
6.竣工验收费用(含耕地等级评定费)以乡镇拆旧施工、复垦施工结算数为计算依据(奖励补偿等不纳入计算范围),县自然资源局、投资人和乡镇(含村)分别计提5%、5%和90%,各乡镇工作经费总额为投资额分段计算之和。
工程量小于等于500万元按0.81%计算,500万元至1000万元按0.75%计算,1000万元至3000万元0.69%计算,3000万元至5000万元按 0.63 %计算。
7.在省厅确认指标后,包干经费有节余的,由乡镇提出拨付申请,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后,一次性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结余资金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美丽乡村建设。
(二)融资成本。财务费用包括投资人在融资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评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融资利息等费用。
(三)合理利润。本项目为引进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按照社会资本收益与社会机会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保投资人的合理利润。
(四)税费。投资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缴纳的税费。
第十一条 包干费用拨付程序。增减挂钩项目按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类别在包干经费中分类拨付,集中核算。各实施单位保存项目相关资料原件,同时投资人复印一套用于项目拨款申请。
(一)“空心房”整治和拆旧区自愿退出奖励资金在验收合格后,通过“一卡通”拨付到对象户。在拨付资金时提供以下审核资料:
1.房屋权属证明,没有正式权属证明的,由乡(镇)、村组共同出具证明材料。
2.权属所有人户主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一卡通”存折复印件。
4.补偿奖励资金领条。
5.经乡(镇)政府审核的补偿奖励调查表。
6.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审批表和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承诺书。
7.与对象户签订的补偿奖励协议(县自然资源局提供模板)。
8.拆前、拆中、拆后照片,每户三张照片中必须有同一共同参照物。
9.县自然资源局统一格式的验收合格单,并有验收参与人员和单位签字盖章。
(二)增减挂钩复垦工程款首次按批复面积乘以财政评审价格的总额预拨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工程完工前按计量进度的70%拨付,并扣除预拨资金;初验通过后拨付至工程计量的85%。投资人核准项目实施单位工程进度后,将复垦工程款拨付到各项目实施单位,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拨付至施工单位。复垦工程款申请拨付时按进度分别提供以下审核资料:
1.复垦项目设计图。
2.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单位遴选确认文书。
3.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4.复垦前、施工中、完成后照片,三张照片中必须有同一共同参照物。
5.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乡镇(投资人)现场管理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审核的工程计量进度表。
6.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7.初步验收合格表格。
8.财政评审结论。
9.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的验收复核意见书和省厅的指标确认文件。
旧房拆除施工需提供以上3、4、5、6、7、8项资料。
(三)其他项目资金拨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有关完整的拨款资料向投资人提出拨款申请,审核通过后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拨付至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投资人资金拨付。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出让(使用)进度,分三年拨付投资人的土地开发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 在指标确认之后,最后拨付工程款项给施工单位时,扣除项目总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时间为一年。保证时间到期后,经投资人、县自然资源局联合验收确认同意后再拨付。
第十四条 拨付包干经费中的结余经费到乡镇时,扣除300元每亩的预留整改经费。于指标确认后第二、三年,验收合格后按每年150元/亩,分年度拨付。
第十五条 对于耕地地块的三年后期管护费(500元/亩),由乡镇按图斑上交后期管护台账,每年经投资人、县自然资源局联合验收确认同意,维护期结束时再直接拨付到管护人。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考核奖励。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对工作突出、考核优秀、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对工作推动缓慢的单位和个人要扣减绩效奖励和工作经费。具体考核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效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增减挂钩项目绩效目标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