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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规股 发布时间:2018-08-28
衡东县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之规定,现就衡东县2018年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公告如下:
一、选任时间
2018年9月-10月。
二、选任名额
共选任人民陪审员108名;其中随机抽取方式产生86名,公民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共产生22名。
三、选任条件
上述108名人民陪审员人选,均应符合下列4个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4、本人愿意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有时间参加人民陪审工作。
四、选任程序
1、随机抽选: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在全县17个乡镇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中随机抽选430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候选人意见后,再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86人确定为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2018年9月30日前)。
2、在全县各单位中采用公民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22人。
①公民申请: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本人于2018年9月20日前向县司法局法规科301室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②组织推荐: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于2018年9月20日前向县司法局法规科301室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③对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并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22名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数超过22人的,从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22名拟任命人选(2018年9月30日前)。
3、任前公示。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018年10月)。
4、任前考察。在资格审查和任前公示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人选同时进行任前考察。
5、人大任命。经公示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2018年10月)。
五、公告、通知、通报
人民陪审员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2018年10月)。
六、备案
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报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2018年10月)。
七、就职宣誓
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仪式(2018年10月)。
衡东县司法局
衡东县人民法院
衡东县公安局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