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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政府文件 发布时间:2019-10-23
索引号 | 00000000/2019-04581 | 统一登记号 | HDDR-2019-01003 | 文号 | 东政办发〔2019〕13号 |
公布时间 | 2019-10-23 | 来源 | 县政府文件 | 信息有效期 |
东政办发〔2019〕13号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我县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衡单位:
《关于全面加快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
关于全面加快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
实施意见
为全面建设、加快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及省市人民政府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全面建立、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建设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归集和应用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制度建设、平台建设、行业信用、中介培育为支撑,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全面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三、实施步骤
到2019年底,基本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完成“信用衡东”网络平台建设,开展基础信用信息、双公示资料、红黑名单等信息归集入网,做到信用数据与“信用衡阳”“信用湖南”“信用中国”实时对接,为衡阳市成功争创“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建立法制健全、监管有力、分工明确、运行安全、体系完善、服务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初步建立,对各领域失信行为发挥明显制约作用,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全社会诚信意识显著增强。
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责任单位
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县发改局和人民银行衡东支行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参加。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指政府要对社会、对公民恪守信用准则,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领域的示范表率作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
1.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务信息。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决策的程序和规则,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县司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2.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强政府自身诚信建设,通过政府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县发改局、人民银行衡东支行牵头负责,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人社局、科工信局、教育局、市监局等相关单位参加)
3.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考核。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公务员诚信建设,及时更新完善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个人信用信息作为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培训,提升公务员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职责牵头负责)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商务关系有效维护、商务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
1.生产领域信用建设。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破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等行业为重点,建立全县生产经营企业主体信用档案,完善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强化安全生产诚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和失信行为惩戒。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机制,完善重点产品安全和质量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监局、商粮局、农业农村局、科工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全县商贸流通领域(包括电子商务领域)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开展包括食品药品在内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企业、流通服务企业、进出口企业等行业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对假冒伪劣商品、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县商粮局、市监局、文旅广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金融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符合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完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人民银行衡东支行、县金融办、银保监机构等分工负责)
4.税务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和发布制度,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建立纳税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依法依规开展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县税务局牵头负责)
5.价格领域信用建设。指导企业和经营者、收费主体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暴利、价格垄断、自立项目收费、自定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费秩序。(县发改局、市监局、医保局负责)
6.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管理制度。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订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健全违法犯罪及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公示制度、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等。
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其注册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的重要依据。加大对企业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施工安全、规划许可、用地开发利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科工信局、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局等各负其责)
7.房地产领域诚信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将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恶劣社会反响的经营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戒。(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负其责)
8.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订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充分利用市监、税务、金融等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9.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加快建立招标投标诚信管理制度。扩大招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招投标诚信档案。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招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公布招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建立投标人、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省、市、县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招投标信用信息应用。依托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建立招投标信用信息互通互认机制。在公共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招投标审查的必经程序,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县发改局负责)
10.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全县交通运输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联合奖惩机制。(县交通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发改局、市监局、城管执法局等各负其责)
11.统计领域、会展广告领域、中介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全县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的守信和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统计诚信档案。建立完善全县会展主办机构、广告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完善全县律师类、司法鉴定类、鉴证类、会计类、税务类、担保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加强对中介服务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县统计局、商粮局、市监局、司法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银保监机构等各负其责)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指在整个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不仅包括个人诚信,还包括社会事业活动中各种主体诚信,它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1.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的信用档案,将医务人员收受贿赂、回扣、开单费、过度诊疗、医疗责任事故等情况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医院评审评价、医务人员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全面实行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依法打击各类医院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并纳入信用记录。将医疗、美容机构的非法行医情况纳入诚信记录。建立公民计划生育和医疗医保诚信档案,将公民违反计划生育、医闹、骗取医保资金等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县卫健局、医保局、市监局、发改局、人社局各负其责)
2.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在社会救助、救灾、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保障性住房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打击骗保、诈捐骗捐、骗取保障性住房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环节的诚信制度,建立违规失信个人信用黑名单制度。加强全县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失信行为的信用记录建设,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县民政局、人社局、医保局、住建局、卫健局各负其责)
3.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全县劳动用工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制订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完善用人单位或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打击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县人社局牵头负责,县住建局、公安局、市监局各负其责)
4.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全县教育和科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包括学术不端、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档案。将教育机构乱收费、克扣学生伙食费、师德污点、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违规推销教辅资料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建立教师和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县教育局、科工信局、人社局、市监局各负其责)
5.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演出、娱乐、旅游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订相关的从业准则和诚信服务制度,并与从业资格许可挂钩。(县文旅广体局牵头负责)
6.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建立全县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健全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等数据库。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县市监局、科工信局、文旅广体局各负其责)
7.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大力推进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完善环保信用记录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完善环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加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建设。督促排污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污染源自行监测及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能源利用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分析信息上报能力建设。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县发改局各负其责)
8.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制订社会组织分类评估标准体系,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制订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行为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社会组织章程。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和培训。(县民政局牵头负责)
9.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落实网络实名制,建立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信用记录,形成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息档案。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主体采取公开曝光、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加大对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县委网信办牵头负责,各有关单位参加)
10.自然人信用建设。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资源库,建立完善全县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
加强对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银行高管人员、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文化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家政服务人员、社区矫正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
完善失信信访人员资源库建设。建立已签订息访息诉协议又因同一诉求重复上访或司法程序已经终结仍执意上访人员失信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建立和完善自然人在城市管理中的信用记录,加强市民爱护环境、自觉遵守城市秩序的意识。(县发改局、人民银行衡东支行、县公安局牵头,县人社局、市监局、司法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住建局、审计局、金融办、卫健局、教育局、科工信局、文旅广体局、信访局、城管执法局、银保监机构等部门参加)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是指司法机关在依法行使司法权、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和认同。它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是社会诚信的基本保障。
1.法院公信建设。推动法院审判、执法案件信息依法公开。推进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和应用。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县人民法院牵头负责)
2.检察公信建设。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探索建立职务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职务犯罪的应用机制。(县人民检察院牵头负责)
3.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完善全县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向社会公开火害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建立交通安全、治安领域、消防领域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住建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4.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加强政法系统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建立执法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要建立本单位执法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执法不公、徇私枉法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同时将纳入情况向县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报备,并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责任单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
(五)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1.普及诚信教育。突出企业主体诚信教育,要通过对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诚信教育工作,引导企业将诚信守法作为企业经营的核心理念。将诚信教育纳入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工作中,作为思品教育的重要内容。
2.深化诚信文化建设。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深入传播诚信理念,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深入开展“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多种形式的诚信主题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
五、落实信用信息产品运用,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全面建立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注册登记、资质审核、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全面、准确记录信用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及相关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多渠道推介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信用衡东”平台等多种途径公示推介,讲好“衡东诚信故事”。
2.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的申请材料和法定程序来确定行政许可审批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在政府举办的各类会展、峰会、银企对接等活动中,优先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4.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在充分掌握各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综合研制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信用主体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信用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信用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信用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监管和惩戒。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有关部门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违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2.对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一是严重违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虚假广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3.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债券发行,限制发起设立或参与各类金融机构,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加强严重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将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失信黑名单等信息及时在“信用衡东”信用信息平台等媒体上公示;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强制退会等惩戒措施。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6.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并通报相关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限制担任国企高管,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职;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严重失信人员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失信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个人信用状况作为申请入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将信用状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为严重失信人员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已取得相关称号的予以撤销。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全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通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部门应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到项目许可、资质认定、财政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覆盖全部行政管理事项,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实现对失信主体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将本地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通过国家、省、市各级信用网站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让诚信典型处处受益,让失信主体步步难行。
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制订本行业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建立本区域联合奖惩清单。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自行推荐,其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用的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确定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依法依规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经相关部门认定后,适度调整联合惩戒期限。
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发现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实,信息源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投诉人或县信用办核查通知之日起20日内核实,并对错误信息进行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长徐志毅同志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丁秋文同志任副组长,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单位是: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编办、检察院、法院、县公安局、发改局、教育局、科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商粮局、审计局、统计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广体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市监局、城管执法局、医保局、交通局、信访局、水利局、林业局、交警队、扶贫办、行政审批服务局、网信办、融媒体中心、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总工会、工商联、妇联、团县委、人行。领导小组下设衡东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信用办),设在发改局,由发改局局长丁昭泉同志、人民银行衡东支行行长李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工作要求均以县领导小组或信用办的名义行文,或以领导小组(信用办)+X的名义联合行文。
(二)加强部门配合,强化责任落实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而又非常具体的一项工作,是百年大计、千年大计,各成员单位要有功成不必在我的胸襟,更要有建功必定有我的担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和履行部门工作职责紧密结合起来,深入研究、及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县信用办要切实履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推进、协调、指导、督促等职责,牵头抓好制度建设,协调解决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发改局要在10月底前牵头组织完成“信用衡东”网络平台这一基础工作,11月份正式投入运行。县编办要抓紧办理成立领导小组的相关批文,确保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及时落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一个紧迫而重要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好,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副职具体抓,明确一名工作联络员;在11月底前,把本部门2017年以来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红黑名单等信息推送至“信用衡东”网络平台。
(三)加强经费保障
政府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把平台建设费用、网络运行维护费用、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联合奖惩机制运行、宣传发动等方面的经费支出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加强督促检查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查和考核制度,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制订年度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并纳入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3%。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