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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政府文件 发布时间:2019-05-10
索引号 | 00000000/2019-04577 | 统一登记号 | HDDR-2019-00003 | 文号 | 东政发〔2019〕2号 |
公布时间 | 2019-05-10 | 来源 | 县政府文件 | 信息有效期 |
HDDR-2019-00003
东政发〔2019〕2号
关于印发《衡东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
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衡东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东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衡政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上述返还政策。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县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发改、商粮、科工信、税务等部门负责统筹考虑我县产业结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范围。待企业名单确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商粮局、县科工信局、县税务局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调整过程中,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暂不调整现有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对企业历史欠费不得自行集中清缴。按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
三、加强创业引导。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投入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对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内的初创小微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本地城乡劳动者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和商标注册奖补。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根据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可申请4000元到40000元不等。吸纳2人的,按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开办费补贴;吸纳2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40000元。符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条件的对象只能申请一次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根据初创小微企业吸纳本地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来确定,年度人均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商标注册奖补对象为在本县工商注册登记3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依法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衡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可分别申请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等)
四、推进创业载体建设。争取2020年底前,打造4个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基地),积极申报争创1-2个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基地)。根据创业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基地奖补。奖补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创业基地认定奖补具体办法按照衡阳市创业基地奖补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等)
五、实施创业资助工程,组织开展创业大赛。每年由县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择优资助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个体工商户和优质初创企业,个体工商户按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补,初创企业按带动就业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程序按照《衡东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东社财〔20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组织开展中国创翼创业创新选拔赛等创业大赛,对单个获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创业大赛经费、奖金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科工信局等)
六、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扶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可纳入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享受全额贴息2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享受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衡东支行等)
七、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支持规模性裁员企业提前制定分流职工培训方案,开展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培训,合理引导企业职工向上下游产业或邻近产业转移。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的职工,按照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的职业等级标准分别给予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八、加强重点群体技能培训。2020年12月31日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免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按每天20元发放生活费补贴。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按不超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扶贫办等)
九、积极实施青年见习计划。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纳入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由6-12个月调整为3-12个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等有关费用。对留用率高于50%的就业见习基地,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
十、放宽大学生一次性自主创业奖补条件及标准。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毕业两年以内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海外留学归衡人员、职业(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或毕业生租赁经营场地领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自主创业奖补,标准由毕业两年以内放宽至毕业五年以内。奖补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教育局等)
十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健康养老、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青少年事务、法律服务、环境保护、旅游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吸纳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服务工作。依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定期发布求职、用人信息,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招用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村(社区)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其收入可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科工信局等)
十二、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县户籍的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县外转移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支持建设就业扶贫车间,对吸纳 10 名以下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就业扶贫车间,每月每车间给予 2000 元培训补贴;吸纳 10-30 名的,每月每车间给予 3000 元培训补贴;吸纳 30 名以上的,每月每车间给予 4000元培训补贴。享受培训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实施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吸纳5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吸纳10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吸纳20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开办费补贴主要用于扶持就业扶贫车间场地建设,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到乡村特别是贫困村投资兴业,建立扶贫车间。开展就业扶贫车间示范典型评选,根据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数量、稳岗效果、就业扶贫工作成效,择优评选就业扶贫爱心单位,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补资金。开发保洁保绿、道路维护、山林防护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教育局等)
十三、加大公共就业服务领域政府购买力度。鼓励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经费用于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多元化。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项目为:1.就业服务,包含: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服务、宣传服务,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就业咨询、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创业咨询、指导和培训,就业信息、失业信息统计监测,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岗位信息采集、核实、更新、维护等服务;2.人才服务,包含:政府委托的人才信息收集分析,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服务辅助性管理工作,流动人员户籍管理、档案管理、流动党员管理。向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5号)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市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十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配强配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乡镇明确人员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推动公共服务向下延伸。不断完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努力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编办、县财政局等)
十五、强化就业资金保障。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地方统筹纳入县级就业补助资金,用于稳就业工作需要。按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县级配套的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同时,要加强就业资金管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适当降低保障性支出比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