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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政府文件 发布时间:2019-10-25
索引号 | 00000000/2019-04569 | 统一登记号 | HDDR-2019-00009 | 文号 | |
公布时间 | 2019-10-25 | 来源 | 县政府文件 | 信息有效期 | 2024-10-24 |
HDDR-2019-00009
衡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靶场安全工作的公告
靶区附近各镇(乡)村: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巩固国防、保护军事设施安全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靶场是部队的重要训练基地,靶标属重要军事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为保证部队战备训练任务的完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自长岭凹-车上-黄泥冲-坳背-老屋-三江口-兴土龙林场-义塘八队-上湖塘-张家坪各点连线以内区域为靶区范围。以主靶标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为靶场禁区,南北长4000米,东西宽2600米。
2.禁区围界铁丝网由专业勘测机构根据军地使用协议标定,围网和围网内的营房、道路、哨所、靶标、装备等,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军事设施。
3.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对禁区内军事设施进行摄影、摄像、勘察、测量,不准在禁区附近进行爆破、射击及其它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活动。
4.禁区内不准建房、办厂和从事其它经营等活动,违规建筑将由部队组织力量拆除,造成的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5.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对公民进行国防教育,有责任制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6.靶区区域周围的村委会接到部队靶场投弹训练通知后,应当及时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并安排民兵进行巡逻、设立岗哨,协调部队搞好警戒工作。
7.靶场投弹训练期间,人员、车辆、牲畜不得进入靶场禁区,因擅自进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部队概不负责。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1)破坏军事设施的;
(2)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3)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4)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5)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