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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市监局吴集所 发布时间:2025-02-13
(XBJ24430424568825387、XBJ24430424568825383)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衡东肉鲜森生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粉、泥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一)米粉;类型:糕点;规格型号:预包装;抽样日期:2024-10-8;生产者:衡东县楚尧米粉厂;购进日期:2024-10-8;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实测值为0.0198g/kg(标准值为不得使用)。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名称:(二)泥鳅;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4-10-8;经营者:轩宇水产品经营部;购进日期:2024-10-8;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实测值为697µg/kg(标准值为≤100µ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2024年10月8日进购了米粉2.5kg,共60元;泥鳅2.5kg,共74元。 2024年11月20日,当事人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由于已经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1月19日将《检验报告》(XBJ24430424568825387、XBJ24430424568825383)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抽检过程,检测结果无异议。2024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向县局申请立案调查,申请获批准,于2025年2月10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米粉、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基准(试行)》第11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理(案件编号:湘东市监案处字〔2025〕21号):罚款1000元。
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3日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而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仅是针对该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结果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此通告由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传并发布,目的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接受社会监督,其他任何媒体个人未经允许,严禁断章取义、随意删减,提取转载该信息相关内容,我局将保留法律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