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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市监局洣水所 发布时间:2025-02-10
(XBJ24430424568825350、XBJ24430424568825354)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衡东肖林娥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茄子。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一)螺丝椒;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4-10-15;经营者:凤鸣蔬菜批发;购进日期:2024-10-14;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实测值为0.47mg/kg(标准值为≤0.05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名称:(二)茄子;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4-10-15;经营者:凤鸣蔬菜批发;购进日期:2024-10-14;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实测值为0.0773mg/kg(标准值为≤0.05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2024年10月14日进购了螺丝椒4kg,共72元;茄子2.5kg,共25元。 2024年11月20日,当事人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由于已经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1月19日将《检验报告》(XBJ24430424568825350、XBJ24430424568825354)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抽检过程,检测结果无异议。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向县局申请立案调查,申请获批准,于2025年1月20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螺丝椒、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理,给予衡东肖林娥蔬菜店不予处罚的处罚决定。
2025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XBJ24430424568825338)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衡东旺富生鲜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椒。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一)小米椒;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4-10-15;经营者:凤鸣蔬菜批发;购进日期:2024-10-14;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实测值为0.0784mg/kg(标准值为≤0.05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2024年10月14日进购了小米椒4kg,共56元。2024年11月20日,当事人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由于已经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1月19日将《检验报告》(XBJ24430424568825338)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抽检过程,检测结果无异议。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向县局申请立案调查,申请获批准,于2025年1月20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理,给予衡东旺富生鲜蔬菜店不予处罚的处罚决定。
2025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XBJ24430424568825362)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衡东周建贤蔬菜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线椒。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一)青线椒;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4-10-15;经营者:凤鸣蔬菜批发;购进日期:2024-10-14;不合格项目:氧乐果; 实测值为0.051mg/kg(标准值为≤0.02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2024年10月14日进购了青线椒4kg,共56元。2024年11月20日,当事人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由于已经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1月19日将《检验报告》(XBJ24430424568825338)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抽检过程,检测结果无异议。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向县局申请立案调查,申请获批准,于2025年1月20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青线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理,给予衡东周建贤蔬菜铺不予处罚的处罚决定。
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特别声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排查风险为目的而组织的食品抽样检验活动,仅是针对该抽检批次食品的监督行为,结果不代表该类食品的整体质量安全状况。此通告由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传并发布,目的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接受社会监督,其他任何媒体个人未经允许,严禁断章取义、随意删减,提取转载该信息相关内容,我局将保留法律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