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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市监局杨林所 发布时间:2024-07-23
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4年5月9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一)鸡蛋;类型:农产品;规格型号: 散装;抽样日期:2024-04-11;经营者:衡东县高湖镇红桥学校;购进日期:2024-04-07;不合格项目:地美硝锉项目 实测值为90,标准值应为不得检出。检测结果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4年4月7 日,当事人购进鸡蛋菜300枚,4月11日鸡蛋抽检2.2公斤,其余的鸡蛋已全部用完,当事人未产生违法所得。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经销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 元。
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4年5月9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县1家学校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椒。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一)青椒;抽样日期:2024-04-8;使用者:衡东县草市镇高塘完全小学;购进日期:2024-04-07;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实测值为0.24,标准值应为≤0.05。检测结果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4年4月7日,当事人在安仁市场购进青椒40斤左右,4月10日青椒抽检2.35Kg,其余的青椒全部吃完。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不全,无法证明涉案产品来源。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 元。
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4年5月9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县1家学校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皮。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一)豆皮;抽样日期:2024-04-10;使用者:衡东县草市镇焕塘完全小学;购进日期:2024-04-06;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超标 实测值为 191,标准值应为≤100。检测结果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4年4月6 日,当事人购进豆皮30斤,4月10日豆皮抽检0.6Kg,其余的豆皮全部吃完。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不全,无法证明涉案产品来源。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经销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500 元。
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4年5月9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一)鸡蛋;类型:农产品;规格型号: 散装;抽样日期:2024-04-09;经营者:衡东县南湾乡南湾学校;购进日期:2024-03-31;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项目 实测值为 79.6,标准值应为≤10。检测结果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4年3月6 日,当事人在网上购进鸡蛋360枚,4月9日鸡蛋抽检2.2Kg,其余的鸡蛋全部吃完。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无法查明涉案产品来源。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经销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 元。
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4年5月9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县1家学校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一)青椒;抽样日期:2024-04-09;使用者:衡东县南湾乡完全小学;购进日期:2024-04-07;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实测值为0.14mg/kg,标准值应为≤0.01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 23200.3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噻虫嗪及其代谢物噻虫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4年4月7日,当事人购进青椒30斤,4月9日青椒抽检2.2Kg,其余的鸡蛋全部吃完。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不全,无法证明涉案产品来源。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500 元。 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4年5月9日,我局收到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我县1家学校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椒。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一)青椒;抽样日期:2024-04-11;使用者:衡东县杨林镇青山完全小学;购进日期:2024-04-07;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项目 实测值为0.068,标准值应为≤0.02。检测结果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4年4月7日,当事人在衡东县购进青椒30斤,4月10日青椒抽检2.2Kg,其余的青椒全部吃完。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不全,无法证明涉案产品来源。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 元。
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