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衡东县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9-01

衡东县民办学校:

  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2021年秋季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4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原则与公办学校一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以营利为目的),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二、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随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三、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标准要充分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民办学校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

 五、民办学校按隶属关系依据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六、民办学校收费按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费管理原则。即分为幼儿园三年为一个学段,小学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初中、高中分别为一个学段。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均按学段收费标准分学期或学年交纳。外校转入学生的收费标准与转入学校相应年级收费标准相同。 

 七、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 

 八、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九、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十、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十一、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应通过学校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电子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政策、项目、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12315,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保障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的制度。

民办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教育收费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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