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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1-10-17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外商投资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的外商投资企业相比,在投资便利化方面具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一是放宽了准入条件。放开了境内自然人投资外资企业的限制,有利于推进全民创业,以前的三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只允许是经济组织,境内自然人是不能直接和外资共同投资设立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为境内自然人投资外资企业提供了准入平台;二是简化了登记程序。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需要商务部门的审批,由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投资者可直接向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投资者认缴和实缴的出资,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审验,也不需要评估机构评估,由全体合伙人之间协商一致认可即可。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我国在对外开放新的形势下,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的方式,对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着重要意义。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于
连同长沙市工商局登记的1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湖南累计登记了3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据悉,截至今年3月底至,全国共计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34户,主要集中在浙江、广东、上海等沿海发达地区。湖南的发展数量,目前在全国排名进入前十位,在中部六省排名第一,经营范围也涉及农业开发、股权投资和节能环保技术研究开发等领域。
在现场颁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省工商局李沐副局长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李沐副局长表示,全省工商部门将结合推进全民创业,充分发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准入程序的比较优势,积极引导拥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合伙方式来湖南投资,进一步丰富利用外资方式,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为湖南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