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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3-1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4]45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等级评定,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过程中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衡东县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认定记分标准》(附件1》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四条 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信用等级指导评定工作。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包括:建立信用档案,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及“两非”药品管理并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二章 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
第六条 信用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注册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驻店药师、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许可证号、GSP认证时间、GSP认证号、营业执照等。
(二)监督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专项整治、GSP认证、GSP跟踪检查等各项检查认证中,发现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行为的记录,做出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信用档案建设由药品监督股牵头,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录入等工作。
第八条 信用等级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当地媒体每年发布一次。
第三章 信用等级分类
第九条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初始级别守信,根据监督检查得分情况分别调整为守信、基本守信、轻微失信、严重失信。
第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A级表示守信;B级表示基本守信;C级表示轻微失信;D级表示严重失信。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等级由年度所得分值认定,企业年度基本分值为100分。
(一)年度得分90(含)以上的,评定为A级。
(二)年度得分80(含)以上的,评定为B级。
(三)年度得分70(含)以上的,评定为C级。
(四)年度得分70以下的,评定为D级。
计分时限为本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认为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示本企业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上级提出申诉,有权要求复核或予以更正。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年度被评为A级企业的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奖励,同时实行低频次监管,主要进行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检查、GSP跟踪检查。
对年度被评为信用等级B级的药品经营企业,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其存在问题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到位。
对年度被评为信用不良的C级药品经营企业采取书面告诫警示、社会公示、重点监管。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药品经营企业,限期整改一个月不到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年度被评为严重失信的D级药品经营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限期整改一个月不到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采集、记录、公示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故意用虚假信息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记分,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