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3

 

一、建立本局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标准,将归档的文件材料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三种。

二、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在本局档案鉴定小组的领导下对已达保管期限的档案再次进行鉴定,对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在销毁前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局鉴定领导小组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毁销。

三、销毁档案要有人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非经本局鉴定小组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人均不得擅自销毁任何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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