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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3
一、根据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会计档案集中于档案室统一管理。
二、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应按不同保管期限分类、编号、装柜,做到案卷目录与档案“帐物相符”。
三、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移交档案室。
四、档案管理,要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办理借出手续,并限期归还。
五、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单位决算,总帐和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永久保存,现金出纳帐和银行出纳帐25年,其他会计资料15年。
六、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主管领导及财政等有关部门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七、按规定销毁档案时,应由档案室和财务室共同派员监管,或由财政局、审计局派员参加监督,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