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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6-11
衡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做好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5〕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经党组研究决定,我局于2016年4月10日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做好审核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服务宗旨:
依法办事、 高效便民、统一规范、优质服务。
二、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和事项
1、范围:在我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址一证”。
2、自4月10日起原《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再办理;原酒类批发许可、酒类零售备案和保健食品经营备案不再单独申请办证和备案,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的经营者,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3、食品摊贩以及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许可管理,由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另行规定。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遵从“先照后证”原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含食品经营项目的,不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后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2、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符合《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
3、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备案表》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要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新设程序”办理。
四、收费规定:
根据《湖南省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规定,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审查费收费标准:40平方米以下收取50元,40-200平方米收取100元,200-400平方米收取150元,400平方米以上收取200元。培训费按2016年县发改局核定的标准:314元/人。审查费由现场核查人员收取;培训费由受理窗口收取。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期限和程序
(一)法定期限:20日。承诺期限:15日
(二)申请和受理
1、申请:
(1)遵循属地申请。洣水镇、吴集镇辖区内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或申请委托代理人向县政务中心市监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城东市监所、城西市监所提出申请。乡镇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到所在乡镇管辖的市监所提出申请。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受理后相关业务股室并履行签收手续。
(2)受理人员应告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时限,并指导申请人完善资料。(附申报资料表)
2、受理: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收到材料凭据》,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进行受理登记,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和决定
1、受理窗口在确定受理后将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业务股室并完善签收手续。
2、核查:相关业务股室对已受理的申请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核查记录。核查符合要求的,审核人员应出具审核结论,报股室(所)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签字。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注:在改革过渡阶段全县餐饮服务单位核查:由餐饮股负责,乡镇市监所协助;食品销售核查:全县酒类批发、企业食品销售由食品安全股负责,全县保健食品专卖由保化股负责。乡镇市监所负责本辖区内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销售、糕点类食品制售等的核查)
(四)发证
1、相关股室(所)签具意见,将资料移交行政审批股,由分管行政审批领导、局长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由政务中心市监窗口统一编号登记,按法定程序在1个工作日内统一打印并公示。再由受理人员将各自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领回并发放,填写《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登记表》。
2、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分为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建档
食品经营许可资料按照“谁许可、谁建档、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