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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10
表15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 )食药监 查扣延〔 〕 号
地 址: 联系方式:
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公 章)
年 月 日
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