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评、验收、换证、发证工作中“十不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5

一、不准擅自降低审评、验收、换证、发证标准。

二、不准随意减少审评、验收、换证、发证检查项目。

三、不准接受高标准接待,严禁大吃大喝。

四、不准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参加由被检单位或换(发)证单位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借机游山玩水。

六、不准超标准收费和搭车乱收费。

七、不准以任何名义向被检单位或换(发)证单位索、拿、卡、要。

八、不准借审评、验收、换(发)证之机向被检单位或换(发)证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九、不准借审评、验收、换(发)证之机谋取私利或夹带任何经营事宜。

十、不准借审评、验收、换(发)证之机从事任何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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